近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计划,除特殊工作要求或无适配车型外,需新购入或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内新增购置普通公务车辆、执法执勤车(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工具车及特殊应急救援用车)中,在长沙的省直单位及长株潭市直、区直单位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长株潭以外的市州市直、区直单位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60%;县乡单位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
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湘管发〔2023〕20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能源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低碳出行、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党政机关带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批示要求,更好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节能降碳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效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能源局
2023年7月4日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措施
一、强力推进配备新能源汽车。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计划,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或无适配车型外,原则上应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坚持“三必须一带头”即:机要通信用车必须配;单位无新能源汽车的必须配;无特殊充分理由的必须配;领导干部实物保障用车带头配,切实做到“应采尽采、能配尽配”。
二、从严审核年度购置计划。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当地机关事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公车更新购置计划,其中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达标的,不予审批;新能源汽车年度配置比例未达标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将限制和削减次年的公车更新购置计划。
三、严格量化配备指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内新增购置普通公务车辆、执法执勤车(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工具车及特殊应急救援用车)中,在长沙的省直单位及长株潭市直、区直单位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长株潭以外的市州市直、区直单位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60%;县乡单位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以上配置比例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
四、严格审核实物保障车配置。配置实物保障车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购置新能源汽车;确有特殊工作要求需配置纯燃油车的,由保障对象本人填报《实物保障车更新为纯燃油车申报表》后,按公车配置审批流程报上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批。
五、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鼓励市州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办法,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因地制宜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示范引领作用,新增充电设施应具备智能有序功能,加快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省、市、县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行政事业单位按不少于现有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逐年增加。供电企业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不断增强充电设施接电保障能力。
六、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处置等规定;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为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时,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
七、加强统筹协调和推介推广。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财政、工信、商务、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新能源汽车推广上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支持。加大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力度,建立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适配车型参考目录,组织新能源公务用车采购推介、试乘试驾活动,提高使用单位购置意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与车企合作力度,采取集中洽谈、调研协商等方式,鼓励车企推出更多性价比更高、符合配置标准的公务车型,提供优质售前、售后服务。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调度考评。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关事务、财政、工信、商务、能源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联合开展检查,对落实工作不力、应配不配、应建不建、推诿扯皮及消极应对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建立工作季调度、年考评机制,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将按季度通报,年底形成工作专报报告省委省政府。
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借配备新能源汽车为由,提前更新、报废在用车辆。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