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概况(一)晋能长治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太阳路1号,占地面积约370亩,现有职工317人,为中型火力发电。2013年11月,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由晋能集团控股。公司主要产品是电能、热能,生产规模2×330MW,年发电量约33亿KWh,可满足长治市区1200万m2的集中供热需求。公司2×330MW机组于2006年8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环评批复(环审[2006]376号),2009年2月通过国家发改委核准(发改能源[2009]360号),2009年9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竣工,9月31日经山西省环保厅同意进行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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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长治热电有限公司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

2015-02-09 17:17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一、企业概况

(一)晋能长治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太阳路1号,占地面积约370亩,现有职工317人,为中型火力发电。2013年11月,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由晋能集团控股。公司主要产品是电能、热能,生产规模2×330MW,年发电量约33亿KWh,可满足长治市区1200万m2的集中供热需求。

公司2×330MW机组于2006年8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环评批复(环审[2006]376号),2009年2月通过国家发改委核准(发改能源[2009]360号),2009年9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竣工,9月31日经山西省环保厅同意进行试生产(晋环函[2011]2161号)。两台机分别于2011年10月6日和10月20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同时向长治市城区供热,环保设施随主机同步投运。2014年4月,通过环保部竣工验收(环验[2014]64号),同意正式投入生产。

(二)企业污染物治理及排放状况。

废气治理情况。电厂两台330MW亚临界直接空冷机组:安装了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两套,每台机组一套,除尘效率99.95%;安装了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两套,每机一套,脱硫效率95%,2012年3月通过山西省环保厅竣工验收(晋环函[2012]566号文);脱硝设施,在低氮燃烧技术上,安装了SCR脱硝装置两套,每台机组一套,效率90%,2013年5月通过山西省环保厅竣工验收(晋环函[2013]325号)。

废水治理情况。生产用水采用长治市污水厂处理后的中水。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形成辅机循环水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的闭式循环模式,实现全厂废水零排放。

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电厂对具备条件的设备系统采取隔音封闭措施,如主要转机设备均布置在封闭的厂房内部;对个别不具备封闭条件的设备采取了隔声、消音等措施,如锅炉安全阀均装设有消音罩、大型风机入口均装设有消音器、风烟系统管道敷设保温并加装金属外护板、空冷岛加装围护设施等。

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口数量。废气排放两台机组共用一座240米烟囱进行集中排放,排放口1个;废水污染物为集中回收处理工艺,零排放。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

(一)为履行自行监测职责,公司成立了自行监测机构,建立监测实验室,设置在化学楼内,面积约200m2。因人员调动,近期准备组织人员培训,以取得监测资格。由于公司正在准备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超低排放指标,有关手工监测仪器正在调研中。

公司将加强污染物(废气、废水、噪声)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手段及开展方式:

1.废气污染源监测。监测手段: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方式。自动监测目前用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监测项目有SO2、NOX、烟尘。开展方式:自承担监测。手工监测将用自动烟气监测仪,利用现有生产工艺系统中性能试验监测孔实施监测完成,开展方式为自承担监测。

2.废水污染监测。监测项目有COD、悬浮物、PH。监测手段:手工监测,开展方式:自承担监测。

3.噪声监测。监测项目:厂界噪声Leq(A)。监测手段将采用手工监测,开展方式为自承担监测。

(二)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情况。公司脱硫、脱硝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完成,与山西省环保厅信息中心联网,2013年7月18日通过山西省环保厅验收(晋环办函[2013]124号)。两台机组共安装12套(脱硫4套、脱硝8套),在线监测设备分别放置于6间(CEMS)站房,主要监测因子:SO2、NOX、烟尘。汞及化合物现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不具备监测条件,需升级改造及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才能监测。

三、手工监测方案

(一)废气监测方案

1.废气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电厂废气主要排放源为1#炉和2#炉脱硝、除尘、脱硫。废气排放利用一座240米烟囱进行集中排放,排放口1个。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表1。

2.监测点位示意图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示意图如下:

灰场颗粒物监测点分布示意图

3.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要求

废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2。

4.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见表3。

(二)废水监测方案

1.废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各部分废水经局部处理后进入工业废水处理站,经混凝、沉淀和过滤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表4。

3.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

废水污染物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5。

4.分析结果执行标准

本工程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一级标准,见表6

(三)厂界噪声监测方案

1、厂界噪声监测内容(见表7)。

厂界东侧为公路,因此重点监测范围为厂界南、西、北方向,拟沿厂界外1m线布设6个监测点。

3、厂界噪声评价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 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 dB(A)。

(四)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1.监测内容

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点位、项目、频次见表9。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10。

2.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地下水、环境噪声分别执行的质量标准:

(1)杨暴村环境空气执行《空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类。

(2)灰场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

(3)敏感点杨暴村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

(五)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健全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公司成立了自行监测机构,建立了实验室,近期准备组织人员培训,以取得手工监测资格。由于公司正在准备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超低排放指标,有关手工监测仪器正在调研中。

2.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没有国标方法时,采用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部的推荐方法(尽可能与监督性监测方法一致)。

3.对使用的监测仪器、量具进行严格管理,有关监测仪器、量具需经过质检部门出具检定报告,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开展环境空气、废气监测工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中的要求进行。

5.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工作,在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中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进行。

6.开展噪声监测工作,在布点、测量、气象条件选取中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声级计在测量前、后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7.执行记录报告管理制度,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要详细、准确、不得随意涂改。监测数据和报告经“三校”“三审”。

四、自动监测方案

(一)自动监测内容(见表10)

注:汞及化合物的监测需对现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后进行,目前尚未监测。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提高人员素质。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

2.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与维护,并制定和实施有关工作标准和实施细则。

3.针对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要求,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实现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并保存三年。

五、委托监测

公司在人力资源及技术水平上,不具备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能力,经省和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同意通过委托完成。

在特殊情况下,因人力资源及技术水平所限,对需监测的特殊项目,报经省和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同意,计划委托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定的社会检(监)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代行开展手工自行监测。

六、自行监测信息公布

(一)公布方式

1.按要求及时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上报自行监测信息,在长治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通过行政楼前的电子屏幕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二)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由于废水不外排,有关废水监测数据只在厂内MIS网上公布;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三)公布时限

1.公司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废水为零排放只进行自公布,不向市环保局上报);

4.2016年1月底前公布2015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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