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印发《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基本完善。
与第一监管周期相比,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表现为“一个全面、三个首次”,即全面完善了定价规则,规范了定价程序,实现了严格按机制定价;首次实现了对所有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一次性全覆盖,首次核定了分电压等级理论输配电价,首次将“网对网”外送输电价格纳入省级电网核价。
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积极运用降价空间,进一步理顺了输配电价与目录销售电价的关系,为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创造了更好条件;进一步优化了输配电价结构,缩小了交叉补贴,为下一步相关政策完善奠定了基础;进一步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疏导了多个省份存在的电价矛盾;进一步实现了输配电价水平的稳中有降,多数省份聚焦降低大工业输配电价。同时,充分考虑外送电省份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外送电输电价格,将有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
《通知》明确,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所需资金在2020~2022年输配电价降价空间中统筹考虑,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此次核定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二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在完善定价制度、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第二监管周期5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印发了《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输电价格结构,降低了输电价格水平,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
《通知》明确,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额外收取。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组织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对于已开展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返还,交易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全部返还给交易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