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前述文章,我们已经对分时电价政策的存在意义,现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来源:黄师傅售电)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是不会倒退的,批发侧的“中长期#x2B;现货”模式以及用户侧的“直接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模式也注定是未来的终局。但在这个期间,诸如电网代理购电以及行政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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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的底层逻辑(十五):典型省份的零售电价与分时到户衔接

2025-06-13 13:09 来源:黄师傅说电 

本系列前述文章,我们已经对分时电价政策的存在意义,现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

(来源:黄师傅售电)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是不会倒退的,批发侧的“中长期+现货”模式以及用户侧的“直接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模式也注定是未来的终局。

但在这个期间,诸如电网代理购电以及行政分时电价等过渡期政策,我认为还有使命需要完成。

目前行业对分时电价政策讨论点主要还是集中于时段的划分、系数和基数的调整。

其中时段的划分,尤其是有没有午间谷电,不仅影响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收益,而且影响工商业储能的充放。浮动系数和基数的调整就直接影响绝对价格与相对价差,对上述两个主体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但我认为,在上述现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多了解一些电力市场完整运行后,从市场交易价格到用户缴费的到户电价,到底该是个怎么样的传递以及形成方式。

未来虽远,但当下已有一些痕迹可循,本篇就盘点下目前几个现货省份所采用的机制,各有千秋,但都是可学习的好素材。

山西

山西采用顺价的方式形成用户侧的到户电价,也就是输配电价、上网线损费、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都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而且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中的历史偏差电费也不参与。

零售套餐中,售电公司可以和用户签订分时电价,按月24小时签约,也可以不分时,签约一口价。

签约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的分时到户电价就是合约分时电价顺价叠加其他部分,而售电公司的收入就是对应分时电量×合约分时电价,自带分时属性。

签约一口价的,零售用户的分时到户电价要将这个一口价按照政府发布的分时电价政策进行上下浮动,然后再顺价叠加其他部分,而售电公司的收入是总用电量×合约一口价,不带分时属性。

电网代理购电户按照发布的分时电价表结算。

代理购电户和签约一口价的零售用户因为按照行政分时缴费,所以会发生峰谷分时损益,损益会按照后续月份工商业用户的电量进行分享或者分摊。

山西的机制中规中矩,分时电价的形成要么靠售电公司的零售分时套餐,要么还是靠政府的分时电价政策。

但其在零售政策中允许分时签约和非分时签约同时存在,并没有强制仅允许一种情况,那么我觉得这种套餐设置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

毕竟分时电价的目的还是想作为调节信号而存在,但一些用户就是没法调节用电但未来依然还要参与市场化购电,那么保留一口价签约的方式也是合理的。

广东

广东采用的是非顺价的方式形成用户侧的到户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线损费、系统运行费这三部分要参与分时浮动,依照政府发布的时段和系数,基金顺价叠加,不浮动。

零售套餐形成一口价,其叠加其余价格部分构成平段到户电价。

分时到户电价=(零售+输配+线损+系运)×系数+基金,但售电公司的零售收入并非是总电量×零售电价,这里面存在一个比较特殊的峰谷平衡机制,详情可见<零售政策在电费账单>。

零售电价根据广东用户侧分时电价政策所规定的峰谷浮动系数1.7和0.38(深圳用户为1.53和0.32)来形成峰段零售价格和谷段零售价格,再对照用户的分时电量形成零售分时电费。

之后依据市场年度交易均价进行峰谷平衡,以这个价格为基准,从峰段分时电费中回收0.7倍的价格,同时给予谷电分时电费0.62倍(1-0.38)的补偿(深圳用户回收/补偿系数为0.53/0.68)。

零售分时电费和峰谷平衡机制的回收/补偿费用之和为售电公司实际的零售电费,这其中发生的损益向市场购电用户分享或分摊。

剩余价格部分(输配、线损、系运)的浮动纳入所产生的峰谷分时损益,面向全部工商业用户。

电网代理购电户按照发布的分时电价表结算。

广东规则的特殊之处就在于零售收入,形成的是一口价,但零售收入依据的是以这个一口价为基准的分时价格和特殊的平衡机制。

山东

关于山东省零售政策的事儿之前有专门的文章分析过,细节不再赘述当工商业储能遇上山东零售-电费解读(四)。

山东采用的是非顺价的方式形成用户侧的到户电价,上网线损费、容量补偿电价、抽水蓄能容量费和煤电容量费这四部分要参与分时浮动,依照政府发布的时段和系数,输配电价,基金和其它偏差损益费用顺价叠加,并不浮动。

零售套餐中规定要按照月24小时方式签约零售电价,且价格的浮动以及时段的划分虽然由售电公司和用户双方协商,但依然要遵循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设立。

结果就是,零售用户的到户电价由零售套餐分时电价+对应时段线损、容补、抽蓄和煤电×时段浮动系数+输配+损益偏差+基金形成。

售电公司的收入是对应分时电量×合约分时电价,带有分时属性。

电网代理购电户按照发布的分时电价表结算。

代理购电户的全电价和零售用户扣除零售电价外的电价部分因为分时缴费会发生峰谷分时损益。

山东的特点就是零售分时和行政分时在时段和系数上的不一致,导致零售峰谷可能会配上行政平段,而且行政分时必有的尖峰和深谷系数不一定就会出现在零售分时中,导致上下浮动系数也有差异。

湖北

关于湖北省零售政策的详细分析可见信息差与分时电价差。

湖北采用的是顺价的方式形成用户侧的到户电价。

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都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湖北工商业零售用户的线损电量已经入市,也是售电公司代理采购的一部分。

零售套餐中规定按照月24小时方式签约零售价格,所以零售电价和线损电价都具备了分时属性。

结果就是,零售用户的到户电价=零售分时+线损分时+输配+系运+基金,不会发生峰谷分时损益。

电网代理购电户按照发布的分时电价表结算。

湖北特殊的地方其零售价格的具体形成与售电公司在中长期市场以及现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挂钩。

但从零售电价到到户电价的流程上来看,线损电价也随零售电价一道形成了分时,这在全国并不多见。

浙江

浙江采用的是非顺价方式形成用户侧的到户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线损费、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这四部分都要参与分时浮动,依照政府发布的时段和系数。

零售套餐形成一口价,其叠加其余价格部分构成平段到户电价。

零售分时到户电价 = 零售平段电价 + 代理购电户对应分时价差,详见浙江工商储,价差不由我。

虽然这个分时电价的形成比较独特,用了加法,但实则也是一种全部价格集体浮动的结果。

售电公司的收入是总电量×零售电价,没有分时属性。

电网代理购电户按照发布的分时电价表结算。

浙江的特点在于不含任何顺价模式,是全国目前唯一整体价格参与分时电价浮动的省份。

更特殊的地方在于零售电价具体的形成方式,与用户当月48时段用电量分布有关,详见千户千价的浙江零售参考价。

辽宁

辽宁采用的是顺价方式形成用户侧的到户电价,即输配电价、上网线损费、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这四部分都不参与浮动。

零售电价可按月24小时分时定价,与山西类似,不过如果没有按照分时定价,而是定了一口价,那么这个一口价也是一种“分时电价”,即月24小时每个小时的零售价格相同。

也就是说这样形成的分时电价不会再衔接分时电价政策的浮动,再加之顺价叠加其它部分,最终的结果就是月24小时的到户电价也是相同的。

不仅如此,零售电价的这种“分时模式”也同步于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中。

电网公司月前发布的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被视为是整体代理购电用户当月的在现货各交易时段的中长期价格。电网公司再根据预测电量进行日前电量申报,根据日前和实时出清结果以及每个时段整体代理购电户的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由每个代理购电户根据该时段实际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

结果就是电网代理购电户的分时到户电价也没有区分,都是同一个价格,而且按照这个价格收取上的电费只是个预收,之后还要根据实际购电成本再进行退补。

那么也就意味着辽宁的工商业用户,如果想要有明确的分时电价,只能成为市场化零售用户,同时与售电公司签订价格不同的分时零售电价。

小结

本文介绍了几个目前现货连续运行省份的零售电价和到户电价的不同衔接机制。

各省各有特色,我觉得可以撷取各家之长形成我内心中的终局答案。

全部采用顺价模式,政府发布的行政分时电价政策依然规定时段和系数,但是仅适用于电网代理购电用户。

对于零售用户,零售电价要求按分时定价,电量要分时,但是电价可以一致。

可以选择月24小时定价,也可以选择各类典型日24小时定价,结合顺价模式,分时到户电价的区别完全来自于零售分时。

线损电量也纳入到市场化购电范围,也就是线损价格同零售电价是否分时保持一致。

总结一下就是工商业分时直购(批发或零售)+顺价的模式,行政分布式的管辖范围只有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不过行政分时所划分的时段和系数,还会作为零售分时合约的限制,而时段也会作为中长期市场部分交易品种中电量分类的参考。

有关分时电价的底层逻辑系列的主线文章就更新完毕,顺着历史、当下和未来这个时间线,分享了我对于它的一些看法。当然这个所谓的底层逻辑也仅仅是我的一种说法,相较于过去基于四要素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表”,这是更加向下探究的“里”,故叫做底层逻辑。

但与分时电价有关的不仅在逻辑层面,还要有些应用层面的东西。而与分时电价最息息相关的目前看来还不是用户自身的负荷和电费,而是分布式光伏以及工商业储能的收益。

接下来的几篇,我们就借着分析完的底层逻辑,来探讨下分布式光伏和工商业储能的生存和发展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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