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3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印发《海南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绿电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等,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为确保绿色电力全生命周期的追踪溯源,绿色电力交易结果应明确购、售电主体的对应关系。
海南启动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后,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售电公司当月在批发市场中购买的绿电交易合约电量不应超过其代理零售用户分月绿电交易计划电量之和。在签订绿电零售合同时,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的,分月绿电交易计划电量须不小于1兆瓦时。基于绿证溯源要求,售电公司所代理的所有零售用户中均未有绿电交易需求的,售电公司暂不得在批发市场参与绿电交易。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其中:
(一)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下,经营主体自行协商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
(二)挂牌交易方式下,挂牌方申报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摘牌方摘牌,则等同于接受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
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绿色电力的绿证价格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也不参与各类市场交易价格统计计算。
自主参与绿电交易且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电企业,承诺放弃补贴的,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不放弃补贴的,参与绿电交易的绿证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具体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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