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绿电直连的价格问题,观茶君之前谈了一些初步想法,基本意见可以概况为: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团队)
绿电直连,合理缴纳的费用包括:
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减免(各省的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免征,有的减半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项目的下网部分,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项目的上网部分,无需缴纳上述费用。
有朋友问观茶君:绿电直连,是否缴纳基本电费?怎么缴纳基本电费?
说实话,电价的确是太太太复杂了。但既然是开了头,观茶君也就只好硬着头皮继续谈谈有限的理解了。
关于基本电费的缴纳问题(如无特指,均指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观茶君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绿电直连项目,应该缴纳基本电费
基本电费是输配电费的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补偿电网企业的固定成本和部分变动成本,并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如前所述,观茶君认为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的下网部分应该缴纳输配电费,那么,作为输配电费的组成部分,也就应该缴纳基本电费。
二、绿电直连项目,应按项目申报的并网容量缴纳费用,即“基本电费”
正如观茶君之前的分析,绿电直连项目与大电网的责任界面,体现了“有限权利”与“有限义务”、“额外权利”与“额外义务”对等的原则。对于项目而言,享有“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的权利,同时承担“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的义务,“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自行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对于电网企业而言,义务分化成两种,对项目申报的并网容量承担法定义务,对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按约定承担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项目“申报的并网容量”只是项目“实际容量”的一部分,即:假如项目的实际容量为100兆瓦,但由于项目通过建设储能、系统优化等多种措施,并考虑到经济性,最终申报并网容量会低于100兆瓦,可能只有60兆瓦或更少。
观茶君觉得,该政策的用意非常好,就是运用经济杠杆调动项目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源随荷动、增加储能等增强内部的平衡能力,减少对大电网的扰动,达到平衡各方责任、共同分担电力系统平衡压力的目的。
具体到项目申报的容量,如前述例子中的60兆瓦,是需要电网兜底保障的容量,因为该部分使用了电网设施、占用了电网的资源,需要分担电网投资的固定成本,向电网缴纳“系统备用费”。根据现行政策,系统备用费一般按照基本电费的标准执行,且与基本电费不能重复收取。因此,这里的“系统备用费”与“基本电费”是替代关系,项目申报容量所对应的费用即为“基本电费”。换言之,项目的基本电费,按照项目申报的并网容量缴纳;缴费标准,按照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费标准执行:接入的电压等级不同,则对应的基本电费标准不同。
三、绿电直连项目,并网容量以外的费用即基本电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绿电直连政策,项目应“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因此,并网容量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那么,对于并网容量以外的费用,应该如何确定呢?观茶君的意见是:
首先,一般来说,并网容量以外的费用标准应该高于申报并网容量的标准。原因不再赘述。
其次,可以参照《供电营业规则》中超过约定容量用电的规定确定执行标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对于“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当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三倍私增容量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对于“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暂拆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当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二倍补交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上述规定均与超过约定容量用电有关,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情形均属于“私增”“擅自使用”的违约情况,性质恶劣,故而使用了高达2倍、3倍的惩罚性违约金,加上本金后则是原标准的3倍、4倍,尽显惩罚之意;但事前协商一致的情况与此有明显区别,如照搬前述条款则对项目显失公平。
为公平起见,观茶君建议,对于超出申报的并网容量用电的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原标准的2倍支付费用,即对于并网容量以外的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基本电费的2倍计算,具体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额外的费用”对应的是“额外的权利”,在缴纳额外费用后,项目能获得哪些额外的权利,也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系观茶君的初步想法,具体如何执行,还要以各地的实施细则为准。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