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了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个体,如果调整负荷以适配分时时段,那么在整体用电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低的用电成本。
(来源:黄师傅说电)
但有人可能节约了电费,有人也就可能被抬高电费。
本质上,划分的峰谷时段与系统净负荷曲线有关,也就会与用户负荷曲线以及新能源出力曲线有关。
有些执行分时电价但无法调整负荷的用户难免会因为多在峰段的用电量而增加电费。
所以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会让工商业用户个体的平均价格发生改变,不再是之前不论何时使用都是一个价格的情况。
这个道理不难理解,不过试想一下,全部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因为缴纳分时电费,相较于不按分时模式缴纳的总体电费,期间的差额去哪里了?

我开始有这样的疑问源自2020年初某省电价的一个小变化。
被转移的2分钱
目录电价时代,某省的到户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附加基金构成。
其中附加基金部分不参与分时电价的浮动计算,而附加基金中包含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还包含了一个略带历史遗留的“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因为基金不参与分时浮动,那么这个2分钱也就不参与分时浮动。
但2020年初,附加基金中不见了这2分钱,但整体的目录电价没有改变,那么也就意味着这2分钱肯定跑到了其它价格组成部分中,同时也就意味着这2分钱要参与到分时电价的浮动计算中了。
而该省的分时电价上下浮动系数为50%,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用户峰时段用电量比谷时段用电量高的话,那么就会因为这个小调整而多交电费。
多交的费用等于峰谷电量差乘以1分钱。

把这个范围扩大一下,全部系统内的分时电价用户,因为这个调整,整体上是会多交电费还是会少交电费呢?
这个问题等价于全部系统内的分时电价用户总峰段电量多还是总谷段电量多?既然在目录电价计划时代,峰谷时段的划分依据的就是使用电量大小,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明确的,整体电费会增收。
这也就意味着在那个购销差的时代,销售侧收取上来的电费就会因为一个分时电价的小修改而发生变化。
市场化时代的改变
随着输配电价改革的逐年深入,目前已经进入到第三个监管周期,而且目录电价早已取消多年,之前的糊涂账也在逐渐理清。
同样是在1093号文,对于因为执行分时电价而发生的差额费用有如下规定:
“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这个产生的盈亏用公式翻译一下就是通过分时电价方式收取上来的分时电费与对应电量统一按照平段电价收取上来的电费之差。
换到第三监管周期中,就是有些省份在系统运行费里列支的峰谷分时损益。
既然在系统运行费里,那么面向的分摊用户就是全部的工商业用户,不过这里有个一直没搞明白的点,既然是全部工商业用户,那么也就意味着包含那些可以不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非分时电价用户反而要分摊或者分享分时电价的损益,有点想不明白。
各省细节排查有限,目前云南省发布过相关政策,明确峰谷分时损益仅向参与了分时电价的用户进行分摊或分享。
先且不论分摊或分享的对象,可以明确的是,从整个系统电量的角度看,执行了分时电价的那部分电量,在电网内部是需要单独归集做账的。
因为执行分时电价而产生的增收或减收都要逐月清算,电网企业的收入仅仅是过网电量×输配电价再加上两部制用户的输配容需量电费。
而这个盈亏或者损益的来源电费,就是因为执行行政分时而生产的,那些因为市场化交易而产生的分时电价比如说售电公司给到零售用户的直接分时电价是不在这个范围内的。

有了这些认知基础,我们尝试来反驳一个观点,那就是每每有省份发布分时电价新政,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午间谷段电价的政策,都会宣传说预计会为工商业用户带来XX亿元的电费节约,这个说法确切么??
取之于哪还之于哪
从某个个体工商业用户的角度看,可能因为本就在白天时段有大量的用电量,但因为白天的峰平段调整为谷平段,所以必然会降低电量电费。
但这一户也会发生峰谷分时损益,相较于全部电量都按平段缴费的话,分时电费和这个理论上计算得出的电费差额就是这个用户自身的损益。
把全部分时用户的这个损益加到一起,就是系统整体峰谷损益。
刚才已经提及,这部分费用是正还是负都是要在电网单独归集然后统一处理的,处理的方式就是按照每个工商业用户的电量以统一折价进行返还或者收取。
那么这个循环就是,某些个体工商业用户可能因为执行分时电价而降低电量电费或者被抬高电费,但全系统整体的工商业用户的整体电费并不会因为这个分时电价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N月发生的损益不能在当月电费中进行分摊,因为系统运行费是要在月前发布的,所以N月的损益会摊向N+2月。
虽然此举对单个工商业用户来说会因为N月和N+2月不同的用电量而有些错位,但从整体工商业电量来看依然是一个滚动清算的过程,这并不影响我们之前的论断,详情可参见文章《简析峰谷分时损益的形成》。
既然从全部工商业用户中取来的峰谷损益还要还给全部工商业用户,那么所谓的节约电费之说又从何而来呢?
尖峰填深谷
最后还有一个小话题,事关季节性尖峰电价和节假日深谷电价的增收与减收。
上述的峰谷分时损益范围主要还是在常态化的峰谷时段划分所成生的分时损益电费,而有触发条件的尖峰时段相较于高峰段的增收电费,并不会纳入到上述损益中,而是自行成为资金池另有用处。
主要的应用有二,第一个是用于补偿参与电网需求侧响应用户的少用电量,第二个就是填补因为执行深谷电价而相较于谷段电价少收取的部分。
虽然从用户的角度看还是一笔电费交给电网,但在电网内部来说却要形成多个单独归集的账目,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再混淆到一起,成为糊涂账。
小结
因为上下浮系数而导致的电费变化已经被视为要独立归集的损益电费,其形成以及处理机制也非常明确,从哪来的就要回到哪儿去。
对个体用户来说,一个分时电价的调整是有机会降低自身电费的,但从整个系统电量的角度看,不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成什么样子,总归是要把缺口或者盈余再通过其它方式补足或者释放掉。
这种现象在电价和电费的处理中比比皆是,比如对某些用户暂缓征收的两部制基本电费等等,并不是真的少收,而只是暂时记账,未来还是要处理的。
那么关于分时电价四要素中的范围、时段和系数的理论以及现状就分析完了,下一篇我们开始分析下最后一个要素“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