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北省发布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到,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规范服务行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详情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能价[2024]10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规范服务行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依法加强监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充电收费是保障群众充电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抓好政策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