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报书。文件明确2025年4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优化我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工作指引》(沪发改价管〔2025〕14号),向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沪市监价〔2021〕508号) )中涉及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式进行优化,优化方案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和本市电价调整政策情况,根据政策要求及时做好电价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详情如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书
2025年4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优化我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工作指引》(沪发改价管〔2025〕14号),向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沪市监价〔2021〕508号) )中涉及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式进行优化,优化方案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和本市电价调整政策情况,根据政策要求及时做好电价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式
非电网供电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计收电费:
(一)“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
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可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具体如下:
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电价,平均购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征收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电计算确定。
即:月度平均购电价=月度总电费÷月度总购电价。
市电力公司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上注明月度平均购电电价。
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比重,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非电网供电主体(即受电力变压器容量、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工业非电网供电主体)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6% ,执行非电网电价类别的供电主体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鼓励非电网直供电补贴的线损等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解决途径,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则用户用电价格上浮幅度总计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二)按照《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的方式
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安装的表配备峰谷分时电价和容量电价计量条件的,可按照“网上国网”平台每月公布的《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规定的峰谷分时、容需电量电价标准和相关计费规则(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用户规定电价,不得另行加收线损等费用。不具备相关表计条件的,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计费。
非电网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或采用光伏、储能等新型能模式的,形成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公平分摊的损益分配,具体方式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自行协商决定。
二、关于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的相关要求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表格中向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预缴其他费用,加收用户的电费之且不分摊于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缴纳的电费。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另设设备,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占地、占用设施和占地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础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三)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收缴台表,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规定等信息,非电网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周期应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保持一致,按市电力公司抄表周期公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