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舆情综述《电力法》修改破题舆论期待后续跟进延伸阅读:新电改激发各地注册售电公司 国企年底有望获得首批牌照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决定,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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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舆情:《电力法》首次修订 舆论期待售电放开

2015-05-26 08:40 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作者: 韩继园

 一、舆情综述

《电力法》修改破题舆论期待后续跟进

延伸阅读:

新电改激发各地注册售电公司 国企年底有望获得首批牌照

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决定,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本次修法是《电力法》颁布二十年来首次修改。

舆论普遍认为此次《电力法》的修改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精神,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期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也均是在此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以后,企业经营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项改革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方面看,舆论认为,此次修改使售电主体入市门槛降低,为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同时也推测,《电力法》后续修法仍有很大空间。

《电力法》修改迟延舆论呼声疾

现行《电力法》在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上世纪颁发的《电力法》,诸多条款已经与能源行业发展需要、能源改革的方向矛盾。

《电力法》修改的呼声已久,今年的两会上,仍有多位代表、委员表达了这一呼吁。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禹民直言,因为法律不能得到修订,“这些年,在我们手里出来的改革方案都是违法的。但法律修订又非常纠结,《电力法》修改已经第八稿。” 电力体制改革推崇电力市场化,“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与电改思路相悖。言外之意,如果法律不修改,改革实际上等同于违法。

对于《电力法》修改难产问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电力法》全面修订之前,各方还可以进行博弈,毕竟电力改革涉及利益很大、范围很广,一旦《电力法》修订完成,很多东西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必须要遵守,能够博弈的空间就非常小了,这也是《电力法》修订迟迟不能取得突破的原因。中电联副秘书长沈维春表示,除了一些体制机制的问题外,《电力法》修订主体不断变化也是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从最早的电力部,到之后国家电力公司,再到电监会,最后是能源局,由于不停地变换主体,很难有一个统一的修订思路,也导致进展一直不理想。一位专家坦言:“表面看来是修改《电力法》,实际仍是电力改革问题。电改方向不明,《电力法》也基本确定不下来。”

二、舆情传播

中电传媒舆情监测室监测数据显示,自4月24日至年5月6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信息约185条。

媒体信息走势图(略)

三、典型舆论

《电力法》修改契合改革要求

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决定,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国务院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方向,此次修法意味着供电营业机构可以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

——4月28日《中国电力报》

这意味着“供电营业许可证”与“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核定”两者整合到了一起,企业不用再去跑供电营业区的审批事项,直接申领《供电营业许可证》即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力范围在扩大。

随着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并按照售电侧逐步放开的电改方向,使得对《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成为业内人士近些年呼吁的焦点。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电力法》修订案删除了将取得供电营业区许可作为工商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要求,无疑契合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工商设立前置许可的改革要求,不仅符合行政许可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为后续改革留下了余地。同时,该条的其他款项尚需根据电改的新要求作进一步修订。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臻4月28日接受采访时表示

决策层立足为强化市场机制调节作用,降低实体经济发展负担,同时激发经济活力和新的增长点,将全力推进和深化改革,从法律、政策等多个层面扫清改革障碍;此次《电力法》修改,删去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即是对售电业务限制的破除;删除后,售电主体进行售电业务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更加多元化,将实质性推动相关产业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同时有利于近7万亿元发电资产去粗存精,优胜劣汰,并通过售电放开和通过参与售电买卖主体的调控,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提升竞争力;顶层《电力法》修改后,我们预计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且时间间隔不会太久,小步快跑。

——国金证券4月28日分析认为

修法降低了售电主体入市门槛 后续修改空间仍很大

延伸阅读:

【售电+电力设备走出去 电力市场要火】北极星配售电一周要闻(0518-0522)

原标题:《电力法》首次修订 舆论期待后续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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