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签订《宁夏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的通知。文件明确,公约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参与宁夏电力市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同时,也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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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式抢占市场份额

2025-05-12 14:40 来源:宁夏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签订《宁夏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的通知。文件明确,公约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参与宁夏电力市场的主 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 主体(新型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同时,也包 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在内的市场运营机构。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经营主体应确保业务范围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且资料真实、完整。 通过透明化运营,增强市场信任度,推动电力市场的稳健发展。

文件明确,发电企业应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交易合同。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详情如下:

关于签订《宁夏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宁夏电力市场平稳运行,现开展宁夏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签订工作。

经营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储能、虛拟电厂和负荷聚合商等)及电网企业,自4月24日起可通过宁夏电力交易平台(http://pmos.nx.sgcc.com.cn:10443)签订电子自律公约。市场运营机构(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宁夏电力调控中心)应签订纸质自律公约,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30日前将纸质版自律公约报至宁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宁夏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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