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6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明确,新增新型经营主体。
(一)新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独立储能权利与义务: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下同)权利与义务: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新型主体参与交易方式
独立储能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一类用户相同交易规则执行;虚拟电厂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售电公司相同交易规则执行。独立储能、虚拟电厂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发电企业相同交易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