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一次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定于11月5日至14日开展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一次结算试运行。
《青海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汇编(V2.0结算试运行稿)》适用于青海电力现货市场中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市场注册、计量管理、现货电能量市场运营、辅助服务市场运营和市场结算等。
参与青海现货电能量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侧市场主体、用户侧市场主体和新型市场主体。
现阶段,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发电侧市场主体包含燃煤火电机组、新能源场站;用户侧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新型市场主体包括储能电站。
现阶段,燃煤火电机组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准入市场的新能源场站按照“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同时申报运行日发电预测曲线;储能电站以自调度的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自行申报充放电曲线、存储电量状态SOC 等;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以“不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接受现货市场价格。
储能企业应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暂定为充电功率在10MW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在2小时及以上。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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