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9月23日发布《吉林省碳市场履约风险防控工作方案》,以建立完善碳市场履约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规范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清缴,有效防范化解碳市场履约风险隐患,推动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吉林省碳市场履约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完善我省碳市场履约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清缴,有效防范化解碳市场履约风险隐患,推动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风险防控范围
省内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风险防控范围。涉及关停、合并、分立、搬迁及排放设施产权转移等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处理。
二、风险防控时段
自每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发放之日起,至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履约清缴期限止。
三、风险分级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分析研判各重点排放单位履约形势,按不同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级防控。省生态环境厅在配额发放前,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和配额盈亏、调整、结余等情况,对纳入风险防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履约风险综合评估,按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清单,并及时向各地区发布。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清缴情况及时调整。
(一)高风险等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高风险等级:生产经营情况较差且履约存在配额缺口的,过往履约周期未按期足额履约的,有涉法、涉债、涉司法冻结等情形的,存在恶意卖空配额风险的,碳排放数据质量出现过严重问题的,履约清缴截止时限前一个月内还未全部清缴免费配额的,履约清缴截止时限前15天内还未足额履约的,以及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风险等级。履约存在配额缺口但生产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高风险等级有关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中风险等级。
(三)低风险等级。不存在高、中风险等级有关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低风险等级。
四、风险防控措施
(一)强化信息交流共享。配额发放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信息交流共享,通过了解省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账户变化情况,全面掌握各地区工作进展,科学评估各重点排放单位风险等级,及时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碳市场履约工作开展情况。
(二)全程跟踪查询通报。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定期查询并通报各地碳市场履约情况。履约清缴阶段,省生态环境厅每两周向各地区通报履约情况;履约清缴截止时限前一个月起,每周向各地区通报;履约清缴截止时限前15天起,每日督促提醒未完成履约的地区。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市级生态环境局报告其履约计划和进展情况。
(三)及时预警分类施策。风险防控分级清单发布后,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重点排放单位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根据履约进展,风险等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及重点排放单位下达预警函。对履约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工作约谈、现场督导、综合执法等方式,推动按时足额履约。
(四)优化省级配额管理。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在配额分配方案发布时未足额清缴上一履约周期配额的,以及存在恶意卖空配额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再向其发放年度配额,在履约清缴阶段,通过省级注册登记账户完成强制履约操作流程。强制履约后,如配额仍有剩余,省生态环境厅将剩余配额发放至相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强制履约后仍存在配额缺口的,相关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补缴差额、完成履约。为防范履约风险隐患,高、中风险等级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将免费配额出售或抵质押,若有特殊情况,相关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免费配额出售或抵质押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
(五)加强服务协助履约。有履约意愿但因涉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购买配额等产品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核实许可后,可委托其他重点排放单位进行代履约。因市场行情等原因难以购买足量配额等产品完成履约的,以及因操作人员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完成购买、清缴配额等操作流程的重点排放单位,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予以指导帮助。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力度,采取有力举措,推动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履约。
(二)强化考核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将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生态强省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推动各地区工作落实。
(三)坚持严格执法。履约清缴阶段结束后,对未按期足额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