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度全国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以及区域电网排放因子数据,全国平均排放因子为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近年来,国家共4次更新了全国平均排放因子,分别为0.5810、0.5703、0.5568和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新型电力系统的蓬勃发展推动了非化石燃料装机占比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费持续提升,电网排放因子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是能源消费低碳化转型的重要表现。
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能源行业既承担推动非电力行业电气化转型的责任,本身也要降低自身排放总量和强度,手段即为下游非电力行业提供较低的电网排放因子进行自身“范围二排放”核算,但电网排放因子也不能绝对为零,这是由能源禀赋与电网安全决定的。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国推行绿证制度,绿证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价值的特殊性质。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生产和消费链条中,既包含了电能量价值,又蕴含着环境价值,本质为修复化石燃料的环境负外部性,表象为降低电网排放因子。绿证制度的实行,势必会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从而对核算电网排放因子产生影响。
内涵与计算逻辑
电网排放因子是指使用电网中1千瓦时电力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我国核算电网排放因子分为全国、区域和省级电网的排放因子。平均电网排放因子统计口径为全国电网中火力发电总体碳排放量和总发电量的比值,其中,火电包括燃煤、燃气等化石燃料发电机组(不包括生物质发电机组),区域和省级电网排放因子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类似,但需要考虑区域内电力送入送出情况。
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专门用于计算减排项目的组合电网排放因子,组合电网排放因子是电量边际排放因子(OM)和容量边际排放因子(BM)加权平均值,与平均电网排放因子相比,组合电网排放因子中的电量边际排放因子计算方法相同,差异在于组合电网排放因子还考量了新增高参数机组的排放强度情况,因此数据相对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数据使用的目的不同而产生的,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反映出社会平均排放水平,用于核算排放使用,而组合排放因子体现出排放的额外性和保守性原则,用于计算减排量。一般情况下,适用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即可。
从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逻辑来看,是站在全国或省级整体能源平衡视角来核算,其指标是一个能源消费后的客观数据,反映了一段时间内电网内实际的能源消费水平和电量结构。对于扣除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电量排放因子,能源消耗不变,但整体电量的统计口径缩小,导致排放因子上升。此排放因子是考虑了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实现以后对整体排放因子的影响,思路虽有变化但不彻底。如何将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社会价值对电网排放因子的影响纳入因子核算或者因子使用还需要深入研究和明确。
避免重复计算
考虑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价值对于计算电网排放因子的主要原因在于避免重复计算。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只考虑物理能源平衡,电网排放因子下降由整体电力用户共同享受,但个体如果采购了绿电以后,电和绿证已被个体消费,如果重复纳入电量结构,导致电网排放因子下降,再由其他用户享受,则一定程度存在重复计算的风险。
同时,CCER和绿证亦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申报自愿减排量项目受到严格的方法学限制,目前可申报CCER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了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项目数量较少,影响较小。2024年8月,国家能源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项目业主享有参加绿证交易或者申请CCER的选择权。此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绿证和CCER的重复补贴情况,厘清了两者之间的界限,但是相关电量是否需要从电量结构中扣除仍需解决。如果未扣除,更低的排放因子也会存在重复收益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于绿电交易的扣除机制相对一致,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来源担保证书(GOs)政策,将用户采购的绿电电量从国家的剩余电量结构中扣除,我国近两次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中也扣除了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相比之下,欧盟的扣除方法口径更小,默认了绿电交易电量存在重复计量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国际上对于我国绿电给予更高的认可度。
考虑适用修正
企业购买绿证的源动力来自降低自身碳排放水平,本质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电力消费排放因子,这也构成了碳排放权市场和电力市场关联的主要接口,是绿证效用性的直接体现。目前,绿证划分为捆绑绿电的绿证和非捆绑绿证两种形式。从核算的角度来说,对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从排放因子计算的时候予以扣除获得较多认可,但对绿证交易如何参与排放因子计算尚不明确。但绿证也对应着环境价值,如果从因子核算的角度来说较困难,可以从电网排放因子使用的角度予以修正,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既保证避免重复计算又显示环境价值,提升企业购买绿证的积极性。
企业在使用电网排放因子核算排放时,目前可以选用的电网排放因子包括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化石能源平均排放因子和扣除完市场化交易非化石燃料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意味着要么购买化石燃料电力,要么采购非化石燃料电力。基于此,可允许企业通过参与绿电或者绿证交易来修正自身的排放因子,鼓励企业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消费的火电电量、增加绿证电量和绿电电量来源占比来修正排放因子,并用于核算。以某企业为例,假设其采购了30%的绿电电量、40%的绿证电量和30%的火电电量,那么30%的绿电电量排放因子可为零,40%的绿证电量使用扣除完市场化交易非化石燃料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最后30%的火电电量使用化石能源平均排放因子,即该企业修正组合排放因子计算过程为:EF=30%×0+40%×0.5856+30%×0.8325=0.4839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从以上计算过程来看,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如果不购买环境权益,则只能使用非化石燃料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购买绿电或者绿证可以有效减低自身排放因子,而且区分了不同种类的环境属性。现实中,由于绿电交易存在着物理限制,无法实现更小颗粒度的用电匹配,因此绝对零排放无法实现,只能尽可能降低排放。通过采购不同属性的环境价值来降低排放因子,可以提升企业采购积极性,引导企业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对于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由于不具备市场条件,适用平均电网排放因子进行核算。
三大建议
电网排放因子对于碳排放核算体系来说尤为重要。为准确地核算电网排放因子,促进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的有效实现,建议:
应加强国际谈判、争取互认,保证电网排放因子的核算标准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快排放因子的更新速度,保证及时性。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即将进入实质执行阶段,对于我国的绿电或者绿证消费能否用于排放因子核算还未取得一致认识。应加快我国机制电量、细颗粒度、长期PPA等绿电的规则研究,打通“电—碳”接口,提升对我国绿电的国际认可度,为出口企业降低被征收碳关税的风险。
明确电网排放因子的统计规则。电网排放因子计算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能耗“双控”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引入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以后,物理电量与环境属性并存,环境属性实现以后,如何通过规则来避免重复计算,需要更为细致的规则支持。
明确不同电网排放因子的使用途径。如果允许企业通过采购不同属性的环境权益来修正自身的排放因子,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绿证消费的意愿。企业参与绿电或绿证或CCER交易主要目的是降低或者中和自身排放,如果允许企业以不同方式实现减碳路径。参与环境治理,不管自愿减排或者受管控要求,由于企业资源禀赋不同,均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降低企业节能减碳成本。
(作者单位: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