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启用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公告》。
全文如下: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启用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公告
沪环境交〔2025〕23号
为进一步丰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满足交易主体需求,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现启用单向竞价交易方式,具体公告如下:
一、交易系统单向竞价相关交易活动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实施。二、交易主体可以采取单向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者卖出指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意向卖出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意向买入方在约定时间内报价,通过交易系统成交。
三、单向竞价可以采用统一价成交或者申报价成交的成交价格模式。竞价申报结束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进行排序。采用统一价成交的,以意向卖出总量内最低申报价作为统一价成交;采用申报价成交的,以意向卖出总量内各意向买入方申报价逐一成交。
四、意向卖出方单笔单向竞价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意向卖出方可以选择竞价日期前1个交易日指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收盘价或者收盘价的-10%作为底价。意向买入方最高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竞价日期前1个交易日指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收盘价的+10%。
五、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单向竞价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0:30、10:30-11:00、下午13:30-14:00、14:00-14:30。每场竞价持续时间为30分钟,每个时段可同时进行2场竞价。
六、交易主体参与单向竞价,应当遵守本公告相关要求。意向卖出方违反本公告或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交易机构可以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不予通过单向竞价申请或撤销单向竞价场次等措施。
七、本公告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之间的单向竞价交易活动。
八、交易系统单向竞价交易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单向竞价程序(重点排放单位)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单向竞价委托申请表
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单向竞价委托撤销申请书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单向竞价程序(重点排放单位)
第一步:意向卖出方提交申请材料
意向卖出方应当在意向竞价日期10个工作日前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表(附件2),包含意向卖出方的基本信息、委托信息和单
位声明等。意向卖出方可以在竞价场次信息发布之前向交易机构提交撤销申请书(附件3),申请撤销委托。
第二步:交易机构确定竞价日期及交易时段
交易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意向卖出方竞价日期、交易时段等单向竞价安排。实际竞价日期以交易机构最终发布的单向竞价场次信息为准。
第三步:交易机构冻结意向卖出方的配额
意向卖出方交易账户内可交易的配额数量不得少于其委托卖出量,不足部分应于竞价日期5个工作日前补足。未能按时补足的,视为意向卖出方撤销单向竞价申请。交易机构应在竞价日期3个工作日前设立竞价场次,冻结意向卖出方交易账户内拟用于本次竞价的配额。
第四步:交易机构发布竞价信息
交易机构发布单向竞价信息,载明竞价日期、交易时段、竞价场次、意向卖出配额年度及数量、成交价格模式、竞价底价形成方式、最小竞价数量等具体事项。
第五步:意向买入方进行买入申报
在规定的竞价日期及交易时段内,意向买入方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申报价格最低为底价,最高为竞价日期前1个交易日意向卖出配额收盘价的+10%。意向买入方在单场竞价中仅可提交1次有效申报。
第六步:达成单向竞价交易结果
竞价申报时间结束后,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进行排序。意向卖出方选择统一价成交的,成交价格统一为意向卖出总量内最低申报价;意向卖出方选择申报价成交的,成交价格分别为意向卖出总量内各意向买入方的申报价。根据意向卖出方选择的成交价格模式和排列结果,以意向买入方的申报数量逐一成交。当买入申报总量小于或等于意向卖出总量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意向买入方申报数量成交;当买入申报总量大于意向卖出总量时,排列末位的可成交申报,按实际可竞得数量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