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天津市组织对《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实施。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省市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控制和减少碳排放,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探索积累经验。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碳市场相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印发实施《管理办法》,并分别于2016、2018、2020年进行修订。
为持续深化天津碳市场建设,结合我市“双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775号)“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环法规〔2024〕19号)“现有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试点作用”的要求,我市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推动产业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对于持续深化我市碳市场建设,能起到更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修订《管理办法》的过程是什么?
答:一方面,对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碳达峰碳和中促进条例》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碳市场经验做法,对原管理办法逐条修改完善。另一方面,征求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天津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专题研讨,根据意见建议进行调整优化。
(四)《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碳排放配额管理、排放报告与核查、交易管理、监管与激励、附则,共6章2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与全国碳市场紧密衔接。对照国家《暂行条例》将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由每年6月30日调整为10月31日,将核证减排量使用比例由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10%调整为5%,同全国碳市场保持一致。
二是完善交易管理内容。在碳排放配额管理中新增征求意见表述,提高各方参与度;明确不超过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碳排放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
三是明晰工作职责。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本辖区内的相关具体工作。
此外对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完善了温室气体、碳排放、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清缴、核证减排量等相关含义解释。
(五)《管理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