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23年10月20日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标志着CCER重启又进一步。相比2023年7月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进一步明确了CCER管理规定的若干细则,从原有四十六条扩增至五十一条。总体来说核心内容变化不大,主要是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若干调整或细化。
CCER管理办法新规主要调整
图1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调整
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解读:原来支持的是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正式稿改为了降碳增汇,说法变得更笼统,但理论上也意味着后续可能入选的方法学领域更广泛了。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CCER的项目应当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解读:已知原有方法学均由国家发改委发布,那么这意味着原有方法学不再有效,生态环境部将重新公布新的方法学,项目将按照新的方法学要求来申请。生态环境部曾于2023年3月开放了第一批方法学的申报通知,预计后续还会有其他批次的方法学持续发布,但相关时间计划表目前不详,也是各方热点关注的话题。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CCER的项目应当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解读: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2012年6月13日,要求略严了一些。
第四十九条规定——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解读:这条新增的规定对存量项目影响较大,意味着原来在国家发改委已备案的项目都需要重新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重新申请登记。据粗略统计,其中大部分项目应该都不满足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这个要求。此外,只有少部分项目属于预计的第一批方法学范畴(造林、红树林、光热发电、海上风电)。
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
解读:项目登记和减排量登记时间相比原版“十个工作日”有所延长(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监测报告的公示日期仍然是各20个工作日)。这意味着从项目开始启动开发到第一笔减排量签发,完成流程上4项规定动作(项目设计文件公示20工作日、项目登记15工作日、减排量监测报告公示20工作日、减排量登记15工作日)就需要70个工作日,相当于三个多月。此外还要考虑项目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撰写时间、审核机构排期及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建议相关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发规划时应相应留出充足的时间。
CCER距离完全重启还有多远
笔者理解CCER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是CCER重启的第一步,距离CCER完全重启还需要完成至少以下4步:
1. 配套技术文件发布(包括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审定与核查实施规则等)。
2. 第一批方法学发布(生态环境部拟于近日发布首批项目方法学,支持林业碳汇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项目发展)。
3. 第一批审核机构名单发布(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尽快批准一批审核机构)。
4. CCER注登和交易系统上线运行。
结语
CCER管理办法发布标志着CCER重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接下来二三四五步也许会很快到来,让我们静待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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