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江苏自然资源环境厅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发展海洋蓝碳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下一步将通过持续深化蓝碳交易、加强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研究协同推动江苏省蓝碳司法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全文如下: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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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持续深化蓝碳交易、加强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研究

2025-06-30 14:46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环境厅 

6月30日,江苏自然资源环境厅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发展海洋蓝碳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下一步将通过持续深化蓝碳交易、加强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研究协同推动江苏省蓝碳司法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全文如下: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

曹立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双碳”背景下加强蓝碳司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展海洋蓝碳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作为经济强省、海洋碳汇大省,近年来,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领,深化协同联动,强化蓝碳司法保护,协同推进蓝碳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政策引领,构建蓝碳核算制度体系

一是政策引领,统筹谋划蓝碳发展。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决定》、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均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固碳增汇等作为重点任务部署推进。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蓝碳高质量发展。二是科研支撑,推动标准制定和关键技术研究。我厅牵头编制我省首个蓝碳领域地方标准《潮滩与盐沼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技术规范》,推动我省蓝碳核算工作的规范化实施。先后组织开展“江苏近海生态系统碳汇过程及潜力研究”等6项海洋科技创新研究,连续4年组织开展盐沼生态系统调查及海岸侵蚀调查监测,基本摸清我省盐沼生态系统碳储量家底,研究制订适用于我省本地化的沿海固碳增汇核算方法,形成了我省沿海区域固碳增汇对策建议。三是试点先行,建立健全碳汇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我厅申报的《江苏省国土空间碳源、碳汇调查监测及核算技术体系构建研究》获批自然资源部技术体系试点,选取无锡市滨湖区、盐城市大丰区、徐州市铜山区三个典型样区开展试点验证,形成“基于土地利用的区域碳源、碳汇调查监测及核算技术”、“多源数据结合的碳储量调查技术”等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路线成果,编制了碳资产核算系统和两项中国测绘学会团体标准等成果。省生态环境厅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蓝碳发展提供政策框架;选取南通市作为海洋碳汇监测试点城市,开展沿海区域滨海湿地碳监测评估;印发《江苏省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近岸海域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与海藻养殖碳汇能力试点监测评估,不断加强海洋碳汇监测能力建设。

二、健全法治保障,理清蓝碳生态损坏赔偿诉讼主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行政机关是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首位适格主体,人民检察院是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然适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督促后,相关行政机关仍不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环保组织的诉讼地位问题上,实践中已有多起判例,如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该环保组织的部分诉讼请求。关于政府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各种诉讼主体适格之间的优先顺位问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需要公告30日,公告期满后,其他权利主体不提起时,检察机关才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提起诉讼顺位方面,行政机关是首位,环保组织次后,检察机关处于最后。

三、深化协同联动,完善蓝碳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健全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江苏省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探索对碳汇功能重要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碳汇价值评估、核算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探索推进碳汇权益指标交易。二是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协同推进蓝碳生态补偿。江苏法院积极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持续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探索提升森林、海洋等自然碳汇的司法方案,创新环境案件裁判执行方式,首创“技改抵扣”方式,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促进企业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灌南法院妥善审理全省首例适用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针对案涉捕捞行为对海洋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损失,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予以科学认定,探索完善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建立长江新济州、连云港海洋牧场等77个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东台法院建立黄海湿地碳汇能力司法修复基地,将涉案当事人认购的碳汇定向用于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实现生态价值转换,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三是界定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先后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优先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农田及具有固碳功能的海洋环境要素的环境损害行为可以应用认购碳汇。针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案件中,针对完全无法修复的情形,探索通过认购海洋碳汇方式加强替代性修复。截止目前,全省已立案公益诉讼10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件,购买蓝碳1700余吨。

四、强化政府引导,多元化推进蓝碳交易

一是持续推进全省核证自愿减排(CCER),促进碳汇交易。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全省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主要资源和潜力,研究提出我省参与新CCER方法学申报、标准制修订的意见建议。鼓励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目前,共有14个开发项目已经国家公示,数量居全国第一。二是完善生态系统碳汇多元化投入机制。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作为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对市场化程度和碳汇能力较高的生态产品,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奖补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与固碳增汇。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和碳汇项目的投资力度。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探索推进蓝碳认购。全省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政府探索认购蓝碳这一替代性修复方式,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梁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认购碳汇生态损害赔偿案中,联合盐城市亭湖区生态环境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邀请厦门大学研究团队合作进行研讨论证,厘清认购江苏盐城滨海盐沼生态修复碳汇项目(二期)能够实现对鸟类栖息地环境改善的根本目的后,梁某某自愿购买556吨盐沼生态修复碳汇并进行注销,实现定向投入、专业修复的根本目的和最终效果。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蓝碳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推动我省蓝碳司法发展,助力我省“双碳”目标实现。一是持续深化蓝碳交易。支持南通通州湾示范区、东台市、连云港市连云区3个沿海地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省级试点,指导试点地区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实施效果、典型案例,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政策机制、应用技术和路径模式,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推进蓝碳交易工作。鼓励支持拥有丰富滨海湿地资源的地区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权益指标交易。同时加强与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相衔接,不断拓宽“两山”转化的新路径。指导和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全国CCER市场交易,鼓励更多CCER项目开发,更大力度支持促进碳汇交易。二是加强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研究。从构建认购碳汇与生态环境修复的关联、明确认购碳汇司法适用条件、厘清认购碳汇司法适用范畴等方面规范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助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三是加快推进环资审判“智库”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更新专家智库资源,健全完善由技术调查官、法庭技术顾问、专家陪审员等组成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为加强“蓝碳”司法保护提供智力支持。四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规范管理使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法院的有益经验,探索创新赔偿资金专款专用的方式路径,进一步完善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实现赔偿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全省检察机关将持续探索在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运用购买蓝碳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为体系化构建蓝碳核算规则、完善蓝碳生态补偿机制贡献司法实践样本。

衷心感谢您对蓝碳司法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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