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以下简称CBAM)的讨论由来已久,但迄今并未被真正付诸实施。3月15日,欧盟理事会宣布,欧盟CBAM获得通过,表明欧盟在CBAM问题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欧盟很可能成为全球首个正式实施CBAM的地区。作为《欧洲绿色协议》计划的一部分,该机制是指严格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要求进口(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返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因此,表面来看,欧盟CBAM实施的初衷是应对气候变化,直接目的是激励贸易伙伴国的生产商改善生产工艺、实施节能减排,从而降低碳排放导致的风险和影响。
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盟CBAM的实施将会改变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产业格局,其本质是基于气候变化的贸易竞争,而其更深层的目的之一则是保护欧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CBAM的政策要求,欧盟将根据进口产品的含碳量来进行价格调整,从而降低欧盟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在碳排放成本上的不对等,这将削弱发展中国家企业在产品价格上的比较优势,进而降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量和贸易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欧盟CBAM无疑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隐形碳关税,其真正意图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之名来行贸易保护之实。
欧盟CBAM一旦实施,将从三方面影响我国
我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国,欧盟CBAM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欧盟CBAM将增加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CBAM一旦实施,对于我国的钢铁、铝加工等高碳排放行业必将产生潜在影响。一方面,CBAM与欧盟碳价直接挂钩,而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的碳价水平远低于欧盟,且二者的差距在短时间内难以缩小。换言之,即使中国对欧的出口商品已在国内支付了碳价,但因中欧碳价差距较大,中国企业出口时仍需支付高昂的碳价差额;这是来自碳市场的“显性碳价”;另一方面,为了降低出口产品的含碳量,中国出口企业需进行工艺改善、创新研发和技术改进等,而这些支出无法通过碳市场来体现;这是来自企业自身投入的“隐性碳价”。可见,在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碳市场定价体系的当下,欧盟CBAM实施以后将增加中国企业对欧的出口成本,抬高出口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价格,直接降低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少市场份额。这种传导性将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影响中国的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
二是欧盟CBAM将成为新型绿色贸易壁垒。CBAM的实施将促进低碳产品贸易,削弱以出口为导向的发展中国家的价格优势,从而致使发展中国家的高碳产品出口面临较大障碍。显然,欧盟CBAM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此来增强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综合竞争优势,掌握绿色标准体系的制定权和国际贸易的主动权,并借此主导全球绿色贸易新趋势。这种单边实施CBAM的行为会将减排成本和贸易风险转嫁给发展中国家,这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甚至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说,其他贸易大国为了降低欧盟CBAM的税费成本,可能对等征收碳边境调节税,从而难以避免地诱发各种贸易摩擦,冲击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欧盟CBAM的实施无疑是试图借助“气候外衣”来加剧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打压”,其本质是一种变相的绿色贸易壁垒。
三是欧盟CBAM将重塑全球贸易及产业链格局。欧盟CBAM的实施将拉开气候贸易规则时代的序幕,也是欧盟在后疫情时代谋划全球竞争战略的手段之一。一方面,欧盟试图通过CBAM的实施来创建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引导供应链从高碳国流向低碳国,从而抢占低碳产业价值链制高点,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低碳体系,重塑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另一方面,欧盟实施CBAM的经济收入不仅可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同时会迫使发展中国家引进欧盟的绿色技术和生产设备,进一步促进欧盟的绿色产业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其在绿色竞赛领域的良性循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全球生产网络下,欧盟CBAM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失衡局面,导致发展中国家不仅要面临被发达国家阻挡在价值链低端环节的风险,同时还要背负欧盟CBAM等气候贸易规则带来的高碳包袱。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应对新型碳关税挑战
对于欧盟CBAM的实施和其他发达国家可能出台的各种新型碳关税政策,我国需要积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要优化贸易结构,提升产业绿色低碳竞争力。
首先,持续优化出口贸易结构,加强出口产品的碳排放管理。通过税收政策和出口规划等方式限制高碳、低附加值产品的无序出口,提升符合国际绿色标准的商品出口比重,减少出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量,推动出口贸易向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其次,完善促进绿色贸易发展的配套政策,细化政策内容设计并推动其真正落地,如对高耗能、资源型和污染严重的产品出口加征环境关税,降低或取消重污染行业的出口退税,充分发挥绿色贸易发展政策的导向性作用等。
再次,加强与欧盟的对话与协调,规避新型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需要加强我国与欧盟的伙伴关系,促进关于低碳政策、规划和实践的相互交流,在国际多边气候治理框架中,打造更具影响力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促进中欧联合气候行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欧盟的绿色投资、绿色贸易等绿色发展领域的合作,将应对气候变化打造成中欧合作的重要支柱,降低欧盟CBAM对中国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冲击。
二要健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
首先,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降低企业进入碳市场的交易门槛。加快推动碳排放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以国内碳市场为主的碳定价机制,扩大碳交易行业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将欧盟CBAM可能覆盖的产品纳入国内碳市场,努力推动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及早接轨。
其次,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充分发挥碳价格对碳配额的优化配置作用。针对《欧盟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提案》修正草案,在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推行配额有偿分配,让碳价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并促成其在欧盟CBAM实施中顺利抵扣,从而抵御欧盟CBAM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再次,并行推进碳交易市场与碳税,两者互为补充,协同助力碳减排。目前,碳交易市场覆盖的是碳排放量大、排放源集中的行业,尚未覆盖碳排放源较为分散的行业。因此,在推进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可以适时推出碳税,以降低欧盟CBAM对未能被我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的影响。
三要实施企业碳中和战略,推动企业低碳转型。
首先,引导企业加速实现碳中和,促进国内企业增强碳排放管理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路线,同时鼓励企业积极进入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以便更从容地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发展新趋势。
其次,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减少产品中的隐含碳。比如,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加快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数字技术与传统制造流程的融合,拓宽数字技术在生产流程中的覆盖率,提高数据要素在产品生产中的占比,不断增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提升产品的环境标准。
再次,突破价值链的低端锁定,实现绿色价值链攀升。比如,鼓励国内企业加强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到全球绿色价值链的塑造过程当中,以实现国内企业绿色价值链攀升;同时,充分利用新能源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巨大优势,引领能源产业变革,力争占领绿色价值链高地。
(邵帅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特聘教授、博导,能源经济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崔兴华系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原标题:及早多措并举应对欧盟新型碳关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