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8月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77号提案的答复,答复中提出,加快推进低(零)碳试点,形成包含低碳试点县、乡镇、村、工业园区、工厂、农场、公共机构以及林业碳汇先行基地等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的低(零)碳试点示范体系。多途径开展碳汇保护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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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市预计投入9300余万元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

2022-08-02 17:1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8月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77号提案的答复,答复中提出,加快推进低(零)碳试点,形成包含低碳试点县、乡镇、村、工业园区、工厂、农场、公共机构以及林业碳汇先行基地等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的低(零)碳试点示范体系。多途径开展碳汇保护和提升。我省立足浙江林业资源创新浙江特色林业碳汇产品,推出系列低碳贷款。其中安吉县推出“碳汇共富贷”、“碳汇收储贷”和“碳汇惠企贷”已累计发放贷款1.5亿元。

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杭州市、宁波市和丽水市成功列入全国碳监测评估试点城市,三市预计投入政府财政资金9300余万元,建设19个城市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站、7个碳汇监测站以及超200个小微站。

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77号提案的答复

浙环提〔2022〕117号

吴巍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注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使浙江省碳中和成为全国的样板》(第577号提案)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已开展的工作

(一)摸清排放家底

我省是全国首个全面推行省-市-县三级清单编制常态化的省份,截至目前,已编制完成省级2005-2020年度温室气体清单、11个设区市、90个县(市、区)2010-2020年度温室气体清单,包含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涉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等6类温室气体。2014年,我省印发全国第一本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地方性指南,探索浙江特色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学,做到省市县三级联动,数据可监测、可追溯、可联调,为后续碳达峰碳中和形势研判、跟踪预警、举措落实奠定数据基础。同步建设浙江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建成国内首个覆盖省市县三级全流程在线采集、编制、审核、管理、分析、研判系统,形成全省统一的双碳综合数据仓,实现分领域分区域分主体“数智”控碳。通过每年度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我省基本摸清了分区域分行业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家底,奠定夯实的数据基础。

(二)强化目标管控

2021年5月,我省印发《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控制工业生产过程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强化氢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积极推广增温潜势值较低的氢氟碳化物制冷剂替代产品生产和使用。继续强化硝酸生产过程氧化亚氮排放控制”,“控制农业活动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以及“控制废弃物处理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2022年2月,我省印发《浙江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60年,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管控,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的目标。在近期全省第二次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送审稿)》中,也提出要“加强二氧化碳和甲烷等温室气体监测”以及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等工作要求。

(三)做好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削减

我省是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消费大省,自2013年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主管部门常态化组织省内氢氟碳化物生产企业报告相关含氟气体产量及销毁量,并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申报数据开展核查,确保国家氢氟碳化物重大削减示范项目正常运行,常态化支持企业氢氟碳化物处置工作。同时我省依据国家统一安排,按照行业淘汰模式,利用国际赠款在不同行业实施淘汰和替代项目,逐步削减HCFCs的生产和使用,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了相关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

(四)探索中和路径

一是加快推进低(零)碳试点。2021年8月,我省印发《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经信厅牵头有序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按照“点上突破、线上推进、面上展开”思路,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在基层率先突破,形成了包含低碳试点县、乡镇、村、工业园区、工厂、农场、公共机构以及林业碳汇先行基地等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的低(零)碳试点示范体系。二是多途径开展碳汇保护和提升。我省立足浙江林业资源创新浙江特色林业碳汇产品,推出系列低碳贷款。其中安吉县推出“碳汇共富贷”、“碳汇收储贷”和“碳汇惠企贷”已累计发放贷款1.5亿元。丽水市林业碳汇质押贷款业务试点成功发放全省首笔贷款。安吉县开展竹林碳汇综合改革,构建“林地流转-碳汇收储-基地经营-平台交易-收益反哺”全链条绿色金融。2020年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下,丽水市采用购买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的方式,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干部培训班实施“零碳会议试点”。

(五)开展在线监测

一是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聚焦区域、城市和重点行业三个层面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研究。我省杭州市、宁波市和丽水市成功列入全国碳监测评估试点城市,三市预计投入政府财政资金9300余万元,建设19个城市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站、7个碳汇监测站以及超200个小微站。所有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站拟开展CO2、CH4在线监测,每个市至少一个站点开展含氟温室气体在线监测。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拟设置一个高精度温室气体示范站,开展CO2、CH4、N2O、SF6、含氟温室气体在线监测,为温室气体监测常态化运行打好扎实基础。二是提高大气污染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将温室气体监测纳入大气监测规划。2021年12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协同控制监测能力,我厅印发《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拟在设区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自动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实现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监测,组建和完善浙江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为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治理提供支撑保障。

(六)加强低碳宣传

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讲好低碳发展的浙江故事,自2017年起常态化举办低碳活动日主题宣传活动,积极打造应对气候变化宣传载体和平台,围绕展示低碳浙江风貌,帮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浙江省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方面采取的政策、行动及取得的成效。在历年低碳活动日上发布的《浙江省低碳发展报告》中,对公众宣传有效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效,例如《2019年浙江省低碳发展报告》介绍了氢氟碳化物处置工作成效,削减三氟甲烷(HFC-23)4023吨,实现减排5955.0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让公众更好的了解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回收利用与减排良好做法。

二、下一步工作

(一)推进标准建设。根据《浙江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建立“双碳”相关标准,建成呈现浙江特色、全域覆盖、全面协调、水平先进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根据《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标准体系实施方案(审议稿)》要求,围绕统计核算监测等共性需求,研究制定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完善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算标准,研究制定碳计量、监测标准,完善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并开展水泥、钢铁等行业的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为全国碳排放核算体系建设提供试点经验。

(二)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加强相关企业替代项目的监管,摸底SF6等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持续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替代工作。通过工艺技术改进、末端治理等手段,强化工业生产过程中氧化亚氮排放控制。继续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少农业氧化亚氮和甲烷排放;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从源头减量和末端低碳化处理减少固废和非水处理过程中甲烷排放。

(三)提升中和能力。开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碳汇等重点领域试点和低(零)碳县乡村试点建设,探索多维度的碳中和路径,为各地各领域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用好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清洁能源、战略新兴产业、工业节能降碳改造、绿色建筑建造、绿色交通运输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四)提高监测水平。不断加强全省碳监测能力建设,以建立可验证的碳评估体系为工作目标,分步建设全国一流的碳监测天空地立体监测网络,加强甲烷、HFCs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能力,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不断深化数智测碳,利用数字化改革契机,建立精细化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源汇动态反演数字孪生应用场景,提升我省碳达峰碳中和成效评估能力。

(五)加强低碳宣传。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湿地日、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双碳”工作宣传,多渠道做好“双碳”知识普及推广,及相关政策宣传等工作。推广“浙江碳普惠”应用,通过对公众低碳行为赋予积分和权益激励,加快形成全社会绿色低碳新风尚。

感谢您对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综合规划处 夏峥

联系电话:13732223478 传 真:0571-28869121

邮 编:31001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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