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中除了强调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即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力要达到一定比重),还提出要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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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绿色电力交易——简析广东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

2022-05-30 15:32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孙庆南 林腾 秦天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中除了强调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即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力要达到一定比重),还提出要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即绿色电力交易)的衔接。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孙庆南,林腾,秦天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的排头兵,率先在省级层面探索与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消纳衔接的绿色电力交易,并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于2021年4月发布了《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本文尝试对《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的绿色电力交易做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绿色电力交易的主要机制安排

《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项下的绿色电力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交易。其主要机制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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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绿色电力交易值得关注的特点和问题

《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是在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背景下制订的,其所规制的绿色电力交易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这一规则制订背景和价值导向,也使《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绿色电力交易与几乎同时推出的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和后续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的《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中的机制安排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绿色电力交易值得关注的两个特点和问题。

1.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衔接

《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除了规定绿色电力交易相关的机制安排外,还对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等)按需求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进行转让交易的规则做了规定。根据《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完成的实际结算电量可以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经核定后相关市场主体可获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凭证,用以证明完成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而针对绿色电力零售交易,《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第四十八条专门规定售电公司可以根据零售合同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申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出具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证书。

2022年1月,发改委等七部门出台的《绿色消费方案》提出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市场化用户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的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衔接机制,是有益的尝试,有助于通过绿色电力的市场化交易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充分消纳。

2.与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的区别和联系

《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于2021年4月发布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当年9月批复同意了《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根据该《试点方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南方区域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于2022年1月发布了《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绿电交易规则》”)。《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项下的绿色电力交易与《南方区域绿电交易规则》项下的绿色电力交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不同的是,《南方区域绿电交易规则》项下的绿色电力交易是同步进行绿色证书交易的“证电合一”模式。

其次,两者在绿色电力交易的机制安排上有所不同,例如《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绿色电力的价格构成不包括环境溢价4,《南方区域绿电交易规则》项下现阶段交易的绿色电力是附带绿证的集中式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不包括生物质能和水力发电等。

再次,从相互联系看,“证电合一”模式下电力用户获得的绿证按照《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的规定可以折算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5,纳入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考核。

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和《南方区域绿电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均覆盖广东省,未来依据《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和《南方区域绿电交易规则》之间如何协同,值得关注。

结语

随着建立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的目标的逐步达成,《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消纳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而我国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最终建立,也将促成统一的绿色电力交易规则的诞生。

声明:

本通讯中所发表的文章和论述,不得被视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意见,建议征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联系我们。

作者简介:

孙庆南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腾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秦天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注释:

1 根据《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第28、29和30条,电力大用户可以选择直接或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一般用户只能通过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又称为批发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合称为零售用户;零售用户同一时期只能选择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2 详见《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根据《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第33条的规定,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的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其适用的目录电价中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未其使用目录电价的电力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大用户,交易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参照前述条款执行。

4 根据《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绿色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绿色电力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的整体价格申报情况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而根据《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第33条的规定,适用两部制电价、单一电价、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分别执行不同的购电价格。

5 详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第8条的规定。

(注:本文为投稿,文中内容观点仅代表作者)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孙庆南 林腾 秦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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