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电网直供电分时电价按当地电网直供电的用户范围、电价标准等执行。对未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目录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今后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列明峰、谷、平各段电价后,按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电价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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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08-16 15:19 来源: 江西省发改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非电网直供电分时电价按当地电网直供电的用户范围、电价标准等执行。对未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目录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今后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列明峰、谷、平各段电价后,按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电价的12%。

详情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1年9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给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邮箱:jxfgwsjc@163.com;邮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邮编:330036。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和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推动继续降低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以及有关房屋出租主体等单位和个人(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江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简称目录电价)收取电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按合表用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根据终端用户用电需求和计价方式,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电表。

三、对未安装计量电能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

四、非电网直供电分时电价按当地电网直供电的用户范围、电价标准等执行。对未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目录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今后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列明峰、谷、平各段电价后,按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电价的12%。

五、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未收取物业费、租金等,对终端用户的线损加价不得高于10%,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根据合理线损协商确定。

六、非电网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鼓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供电企业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供电企业要及时予以接受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八、各地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加强新技术应用,帮助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以上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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