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经充分考虑省现行电价政策,并结合海南经济发展需求,决定采取如下定价方法制定海南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
(一)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为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测算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该价格为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招标定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应扣减配电价格。
对已纳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的4个项目(美安科技新城智能微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海南生态智慧新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金鹿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定价,在未完成配电价格核定期间,暂按终端用户直接接入省级电网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差额执行。
结算机制
(一)增量配电网与用户的结算机制。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含其他分摊(分享)费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用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目录电价。
(二)增量配电网应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原则上全部工商业电量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区域内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相应完成电力市场结算需要的电力计量改造工作,确保计量电量与海南电力市场有效衔接。增量配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参照《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3〕1127号)按月测算,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并报送海南省发改委备案,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销售电价,向电网公司支付相关电费。
1.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工商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工商业电价由购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含其他分摊(分享)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组成。其中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照上一年省级电网分压线损电量比例分摊,并根据执行月实际分压线损情况按月清算,增量配电网执行综合线损率暂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执行,执行产生损益原则上需按月向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居民农业电价按目录电价结算。
3.增量配电网按照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对应当前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的两部制输配电价,定比支付输配电费和容量(需量)电费。增量配电网应据实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提供网内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及分类电量等电费计费依据,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月核定一次,作为省级电网企业下个月份收取输配电价和容量(需量)电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