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末江苏发改委发布新版分时电价政策,其中执行用户范围、分时时段划分、峰谷浮动系数以及分时计价基数这四个与分时电价政策有关的要素均有调整。
其中午间谷电和仅交易电价浮动这两点引发了行业内的热议。黄师傅借近4年的10份政策文件,梳理了江苏省分时电价政策的变迁。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目录电价下的最后分时

2021年初,各地开始执行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到户平段电价也随之调整,各省发改委都需要结合新周期价格重新发布目录电价,其中也就包含了目录分时电价。
彼时江苏省工商业用户的平段到户电价=燃煤基准价0.391+对应用户类型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附加基金0.0294+0.01,其中0.01为省内的新能源发电量补贴资金来源。
分时电价的公布以固定目录电价的形式,所以也不需要浮动系数和计算基数这2个要素。
时段方面中规中矩,后半夜开始0-8点为谷段,上午和晚高峰,其余平段,三段小时均为8小时。
早期的尖峰电价

在国家性的1093号文全面推进尖峰电价时段前,江苏早已试行夏季月(7-8)的尖峰电价政策。
21年7月明确执行用户范围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具体尖峰时段有触发条件,为央视天气预报所公布的省会南京市最高气温。
7.1-7.14为一套规矩,7.15-8.31为另一套规矩,因还处于目录电价时代,尖峰电价的加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固定增加1毛钱。
触发尖峰电价的日子内也可能伴随一些时段的临时调整,这也给江苏当地的分时计量带来了挑战,也为今后江苏试行去费率表,由营销后台集抄系统统一核算结算电量提供了场景。
1093的到来

21年全年,尤其是下半年,全国范围内的缺电。
7月末发布的全国分时电价纲领性文件,在优化机制和强化执行两方面共计7大项目,对各省的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了要求。
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涉及4块内容,包含峰谷时段划分的依据,峰谷电价价差的确定,尖峰和深谷电价机制和季节性电价机制建立的建议等内容。

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涉及3块内容,包含分时电价执行用户范围,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以此为开端,各地逐渐开始将全部工商业用户纳入到分时电价用户的范围内,而且分时电价的调整也越加频繁,这也符合动态调整的要求。
最后市场化电力用户如何执行行政分时电价也以此为起点,在各地呈现出形态各异的方式。
1439目录电价作古

21年10月份1439号文的到来使得存续很久的工商业目录电价作古,取而代之的是电网代理购电和市场化交易等购电方式。
那么同样以目录电价形式公布的分时电价也成为历史。
有趣的是,因为1439号文的发布和1093号文之间尚有2个多月的间隔,有些省份在8-9月发布了响应1093号文的本省分时电价文件,依然公布的是目录分时电价。
但随之而来的1439号文取消目录电价后,刚刚发布的分时电价政策也随之作废,需要重新发布。
江苏省并未很快发布本省的新版分时电价政策,这样就免除了同类政策二次发布的情况。
在响应国家1439号文的苏发改价格发1008号文中,对于分时电价的调整,文件规定:
“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
浮动系数首次发布,并一直持续到本次调整。
但文件中提及浮动的基础为“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这一点也已落实在本次政策调整中,虽早有端倪,但视而不见,所以我觉得称之为“黑天鹅”欠妥。
分时电价征求意见稿

1093的分时电价文件,1439的燃煤及工商业电量入市文件和809的电网代理购电这三份国家级纲领文件发布后,江苏发改委于21年10月末发布了一版市场化时代分时电价的征求意见稿。
其中逐项内容纷纷响应1093号文,有些条款略有激进以至于至今尚未完全落地。
总体来看,这份征求意见稿包含时段调整,范围扩大,完善尖峰、试行深谷和明确现货市场未运行时的市场化用户如何执行分时电价等内容。
其中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中提及全部工商业用户要于23年1月起强制执行分时电价,但此条至今由必选项变成可选项。
当时做过测算,以商场业态为例,在彼时的时段划分和浮动系数下,执行分时电价后的电费将上涨20%以上。
1439后的第一版分时

21年12月,首版分时电价政策文件正式发布,对照征求意见稿,时段划分调整落地,不过也仅是将午间1小时峰段转移至晚间取代原本的平段,被转移的峰段变为平段,峰谷平各8小时的局面未变。
尖峰电价的执行未按照征求意见稿实现常态化,沿用南京温度判定,不过相较于21年7月的尖峰调整,增加了冬季尖峰时段,同时尖峰电价的上浮不再是固定加价,而是在峰段基础上上浮20%。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分时电价的浮动基数并未按照1008号文选取交易价格(或代购上网电价)部分,而是选用了包含输配电价,附加基金在内的整体到户电价为浮动基数。

此起,江苏和浙江也成为全国唯二的两家全到户电价都要执行分时浮动的省份,直至本次调整。
此版政策于22年1月开始执行,也就是说21年12月份发布的第一版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表中,工商业执行的分时电价时段还是21年初的老政策,但匹配的却是21年末的新系数。
第三周期到来

23年6月起,国家进入到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时段,整体到户电价中增加了上网线损费和系统运行费两项。
而作为到户电价的一部分,江苏延续之前整体浮动的政策,在文件中明确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浮动基础等保持不变。
1439后的第二版分时

常态化的尖峰与重大节假日的深谷。
23年5月份,江苏第二版分时电价政策微调,21年10月未完全落地的尖峰电价机制开始常态化,不再参照南京最高气温等要素。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执行“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的深谷电价政策,但深谷电价的计算方式比较特殊,以平段为基础下降峰段电价的20%。
整体计算下来后,深谷电价反而高于同期谷电电价,可谓深谷不深。

本次政策也明确了因执行尖峰电价而增收的电费处理机制,主要应用户用户需求侧响应的补偿以及弥合深谷电价的减收。
此版政策于23年7月开始执行。
1439后的第三版分时

24年5月份,江苏第三版分时电价政策继续微调,依然还是在尖峰和深谷电价机制。
其中优化尖峰时段设置、缩短尖峰时长,取消冬季2小时早尖峰,增加夏季1小时晚尖峰。
深谷电价计算方式更改为以谷段为基础,再下浮20%,不再会有深谷电价反而高于谷段电价的情况。

此版政策于24年7月开始执行。
1439后的第三版分时

25年4月份,江苏第四版分时电价政策发布,四项要素均有巨大调整。
商业用户依然有可选项,而且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用户还可以在给定的时段中进行选择。
时段划分增加了午间谷段,而且非夏冬的6个月午间谷电长达4小时。
系数方面也进行了调整,两部制用户峰段上浮80%,谷段下浮35%,单一制用户若执行分时电价的话,峰段上浮比例略低,但下浮比例与两部制用户一致。
计价基数方面调整为购电价格,输配、线损、系统运行和附加仅仅不再参与,系数虽然扩大,但因为基数的减少使得整体峰谷差变小。

而且,随着市场化的进展和现货市场的逐步开市,零售交易用户在零售套餐中约定分时电价的,上下浮系数不小于60%,为约定分时电价的结算时按照本次调整政策发布的系数执行。
也就是说零售用户最后的价差可能更小。
所以午间谷段和价差缩小对光伏和储能来说都是存在不利的影响,这也是业内很多情绪耗散的地方。

小结
从目录电价时代到现在的市场化定价,几个版本的政策调整,都在发出一个信号,那就是政策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而且不确定性极大。
其实本次政策调整中,很多在当下让从业者感到意外的修改,早在之前的文件中都有提及。
既然过去的历史可以成为当前的现实,那么当前的现实也就可能成为未来的历史。
所以情绪过后,我们还是要回归理性,精读文件,跨文件阅读,依然是提高理性分析能力的方法之一。
而不确定的政策变化下面,我依然觉得会存在一些不变的东西,对于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来说,那么物理定律和经济规律就是可以参照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