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接上文已经分析完的中长期交易市场分时现状,我们接下来看看分时颗粒度更细的现货分时以及与用户有关的零售分时和到户分时。
(来源:黄师傅说电)
现货分时
虽然中长期市场交易最终的标的物还是未来某个15分钟时段内的电量,但被分时的电量并不一定都能带有分时的价格,也许很多连续的时段都是一个价,也就是分时电价区分的并不明显。

现货市场交易的标的物和中长期市场一致,日前市场统一出清运行日每个15分钟的价格,实时市场滚动连续出清每个15分钟的价格,这样看来价差的属性应该会更加明显。
在我国,电力市场的组织形式是金融形式的市场,也就意味着中长期合约的电量仅做金融结算,并不一定需要物理执行。
所以在日前市场发用主体进行申报的是运行日的全电量,而并非是运行日预测电量与中长期已签合约量的差值。
供需关系反映商品价格,那么在每个时段内全部供给和需求的情况也就与这个时段能出清的最后价格息息相关。
供给侧,不仅包含了可调的常规电源,还包含了仅可预测但并不可控的新能源电量,二者之前有明显的成本差异,那么在出清序列上边际成本更低的新能源就有优势。
需求侧,单一时段内电量的需求量决定了当下需要源侧的供给是多少,而供给侧的竞价排名又决定了最终的定价者到底是谁。

总体需求量减掉新能源可供电量的部分我们称之为火电机组的竞价空间,这个空间的大小与出清价格的大小强关联,那么在现货市场中就可能会存在天地板价格出清的情况。
所谓地板价,就是现货市场允许出清价格的下限,其代表当低成本电能源电量较充足,且能够覆盖大量用电需求时的市场价格。
所谓天花板价,就是现货市场允许出清价格的上限,其代表当负荷需求量大,新能源出力不足,整个系统供需关系紧张时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但这其中也可能存在潜在定价机组们之间的默契。
纵观目前几个现货运行省份的出清价格,现货市场中能够体现出的分时电价差最高值就是限价的上下限差距,基本1块以上,甚至能够达到1.5元。
也就是说目前的现货市场具备了体现充分价差的条件,但至于是否能够出清这样的价差,并没有可靠的规律可循,完全依赖于各种预测,哪怕是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供需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只是预测的结果。
现货市场最后呈现出的价格差距就比较“随机”,同一个月份不同日子内相同时段的的现货价格也可能大相径庭,很难去抓住一个长时间段内的价格趋势,所以现货的分时是飘忽不定的。

再则,就算是现货分时电价可以被掌握规律,但从批发侧结算的角度来看,高比例中长期签约的要求,使得很大一部分电量还是按照中长期合约进行结算的,剩余少部分电量才按照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结算。
而整体的批发侧结算费用才是批发用户的购电成本,区分分时时段的话,相当于每个时段内大量的电量将按照并不怎么能区分出分时价差的中长期电价来结算,少部分电量将按照可能有较大价差,但也飘忽不定的现货价格来结算。
批发侧市场的交易结果显示不同时段的价格差距就不明显,如果是直接参与批发侧交易的工商业用户,面对这样的“分时电价结果”,调整负荷使用的动力就会弱化很多。
而以此作为成本的售电公司们,再将这些价格信号传导至零售用户,是否能起到负荷调整的效果,就取决于零售侧分时电价定价的差距。
零售分时
要强调的一点是,零售是否可以分时以及可以分时到何种情况也要看当地的市场交易规则。
如果说零售不允许分时,那么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形成的零售电价在每个月,对于某个零售用户来说都是一个数值。

也就是是零售收入与分时价格浮动无关,售电公司的零售收入就是用户总电量×零售电价,相当于说零售用户在每个交易周期内使用电量所要付出的价格是一致的(多数单一零售电价省处理方式)。
售电公司在每个交易周期内的度电购电成本就算高低差并不是过于明显,但还是会有的,那么就会有些时段在亏钱,有些时段在赚钱。
局部的盈亏之和则代表整体交易的盈亏。
但因为制定的零售电价是不分时的一口价,那么售电公司在琢磨定价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所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用电曲线,在批发侧的总购电成本和。然后基于这个判断叠加一些分摊费用和期望利润率来形成零售电价。
如果零售价格可以分时的话,较粗的颗粒度可以按照全月每小时分时,也就是形成24个零售分时电价,较细的话按照全月每天每小时分也没问题,但工作过于复杂,很少被采用。

零售电价被允许分时,那么零售收入就是对应时段的电量×零售分时电价。
这种方式下售电公司会核算每个零售时段的购电成本,一定程度上批发侧的分时价格结果就要成了重要参考。
每天都在被市场出清结果所反馈的售电公司们相比于零售用户更加了解市场的结果,也会总结出大致时段的规律。
售电公司希望的是某个时段制定的零售电价可以把自身在批发侧这边的购电成本都覆盖掉,这样才会有正向的利润。
假如说某个工商业用户,批发侧高电价时段的用电量也高,低电价时段的用电量很低,从这个结果出发,售电公司制定零售分时电价时,把高用电量的时段上浮很高的系数,低电价时段设置很低的系数。
虽然低用电量时段很容易亏损,但毕竟结算电量少,更高的盈利来自于高用电量时段。
可这种分时结果设置的方式也会成为影响用户使用电量的一个参考,过高和过低的价格会引导用户用负荷来削峰填谷,降低的高价时段用电量和增加的低价时段用电量都会增加售电公司的亏损风险。
同时考虑到同类售电公司的相互竞争,也会面临着用户的选择,加之一些交易规则的限制,售电公司的零售分时电价制定并不会过于随心随意。
所以想要通过零售分时来拉开明显峰谷价差的可能性也不大,这些市场所反映出来的分时价差结果也就不会大。为了能继续拉开价差,就需要诉诸于一些非市场手段。
到户分时
工商业用户的到户电价有明显的分时价格信号,这样即能够给用户降低用电成本以明确的价格指引,也能够调整全系统负荷曲线,提高新能源消纳的同时降低整个系统的运行成本。
那么为了实现这个结果,我们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也可以同时行政的方式,二者均采用也是有地方在做的。
直接传递批发侧中长期和现货分时交易价格至到户侧,因为批发侧目前就没有明显的价差,那么直接传导过来也不会有过大的差距。
湖北的零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这样的例子,虽然还有售电公司横在批发和到户之间,但连接二者之间的零售电价被规则锁死,与售电公司在批发侧的实际购电成本强关联,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是批发侧分时交易结果的透传。
直接传递零售分时定价,那么虽然会有比批发侧直接透传过来更大的价差,但这个差距是否能够让政府“满意”,就体现在剩余到户电价组成部分的处理机制中了。
有些地区采用了顺价的方式,也就是说价差只通过零售定价形成,输配电价等一干剩余电价不再浮动,参考山西、江苏等地。
也有些地区觉得这样形成的差距不大,通过市场零售分时后再用行政分时的方式,挑剩余价格部分中的几项继续参与浮动,不过这也会发生零售分时和行政分时不匹配的情况,参考山东。
不靠市场传递分时信号,只靠行政分时方式的也有。市场形成唯一的零售价格,然后把其纳入到分时电价浮动基数当中,再选择剩余的全部或者部分价格参与行政分时,参考浙江和广东。
小结
结合上篇有关于中长期分时电价的分析,从批发到零售再到到户电价,我们旨在梳理出一个分时价格的影响链条,然后找到其中归属于经济方面的传导,和归属于行政方面的影响。
目前的局面就是这样,确实很难说哪种方式就是最好,但我倒是觉得这又是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尝试。
而对于学习者来说,可以从各省的做法中总结提炼出抽象的类型,然后再去分析各类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助于我们思考未来电力市场的发展方向。
如果要我选一个终局的话,我会通过市场的方式形成交易分时电价以及对应的线损分时电价,其余的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和基金采用顺价方式。
用户自行采购线损电量还需要时间推进,把线损分时电价放回顺价范围内后,那么到户分时电价的形成就只能归于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形成,可以是批发用户直接面对的批发侧分时,也可以是零售用户面对的零售分时。
这也是为何一些刚刚开展现货或者尚未开展但马上要开展现货的省份在分时电价政策调整中仅保留上网电价部分参与浮动的一个原因。
不过我觉得这种方式或许需要电力市场更进一步的发展,才会使得这种“市场+顺价”的方式成为最终的到户分时电价形成方式,届时这也将是行政分时电价政策完成历史使命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