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在顶层设计上的空白,重构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法治意义。为贯彻落实宪法法制统一原则,需加快修订电力法,并确保精神与能源法保持一致。
加快修订电力法是当务之急
能源法是能源革命的顶层制度设计。自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必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到如今“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写入能源法总则第三条,以立法的形式宣告能源革命已进入实施推动阶段。更为重要的是,能源法中的诸多条款规定了能源革命的总体目标、实施主体、实施手段等内容,完成了对能源革命的顶层制度设计。
能源革命的核心任务是电力革命。现行电力法自1995年制定以来,先后经历2009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订。而这三次修订的幅度较小,仅涉及“征收”“征用”等措辞上改变、回应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要求、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和变更程序等内容,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实质修改,无法及时有效回应国家先后两轮的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革命的新动态、新趋势、新需求。为进一步推动电力革命,加快修订电力法成为当务之急。
完善电力法助力能源革命
根据能源法来全面检视现行电力法,既是全面实施能源法的应有之义,也是破除能源革命法律障碍与加快推动能源革命的必由之路。
现行电力法培育竞争性市场不足。现行电力法确立了我国发电环节的竞争机制,以及输、配、售电环节垄断经营的电力市场运行模式,这意味着电网企业成为发电企业和最终用户之间的唯一中间商,割裂买卖双方之间的关联,影响市场信号的传递,不利于发挥电力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阻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现行电力法第五章“电价与电费”规定的电力竞价上网与销售电价根据政府审批实行的“同网同质同价”“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模式等内容,极易导致电价失真,削弱市场机制作用。而能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职责,电力法的修订应完整、准确反映能源法这一要求,促进政府角色转变,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培育竞争性电力市场机制,需要实施能源法中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相关规定,即推动发电与售电环节的自由竞争,加强输配电环节的监管和调控。另一方面,培育竞争性电力市场需要减少对电价的行政干预。电力法的修订应逐步推进“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模式转化为市场定价模式,同时重点保障公益性或普通居民用电的价格稳定。
现行电力法供给绿色电力不足。现行电力法除在总则第五条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外,仅在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部分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与支持农村利用可再生能源,增加农村电力供应,力度不大,定位不准。而能源法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与公共机构优先采购机制。一方面,鉴于能源法提出编制区域能源规划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电力法的修订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电力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另一方面,电力法的修订需要在能源法的基础上专章规定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并网、调度、认购与消纳。
(作者单位: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