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4215元。
经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6月23日了解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对应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相应下调0.04215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统一降至全疆调整后的水平。
调整后,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分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为0.4087-0.4157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输配电价为0.1667-0.1737元/千瓦时。
此次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是自治区在今年内开展的第二批降价政策,综合第一批、第二批降价措施,全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平均共降低0.0657元/千瓦时,平均降幅达13.77%,超额完成全国平均下调10%的年度任务,预计每年可为全疆81.3万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节约电费支出10.93亿元。
《通知》明确,因水电增值税税率降低至13%,相应调整自治区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上网电价,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含税)=现行上网电价÷1.17×1.13。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含税)调整为0.227元/千瓦时,南疆三地州(另含乌什县、柯坪县、阿瓦提县)调整为0.251元/千瓦时。
同时,自治区发改委原批复的5万千瓦及以上“一厂一价”的水电上网电价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国网克拉玛依供电公司、新疆伊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自治区降价安排,继续落实好第二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兵团电网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事宜,由生产建设兵团另行研究。
降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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