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要抓好标准落实落地,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宣贯培训,推动核电企业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增强抓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立足职能职责,对标对表、主动认领,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增强抓落实的前瞻性时效性,能早则早、宁早勿晚,以扎实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全局多作贡献。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能力建设等。...三、入库范围(一)大气污染防治。
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检查日期:2024年8月12日至16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和修订,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做出了新的管理规定
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有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发布实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五年规划,强化行业全局统筹。...核安全一旦出了问题,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将直接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同时还将严重损害公众对核能的信心,影响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实施。
包括典型工业废水治理悬浮物、硫化物、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铅、镉等污染物去除技术;土壤重金属污染、典型有机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生物修复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的生物化学集成治理技术等。(九)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会议指出加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是铀矿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核能和铀矿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定》总结凝练了近年来我国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良好实践,吸收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管理要求,对铀矿冶设施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十)其他环境领域技术工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技术;绿色宜居、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放射性废物处置与污染防治技术;流域信息管理、区域智能管控等生态环境管理平台技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相关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不适用于非建设用地土壤、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规范了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管理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的方法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对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强调《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法(试行)》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3项标准”)分别规定了放射性测井工作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制度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基准
2.2.2 大气污染防治2.2.3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2.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2.2.5 减振降噪2.2.6 放射性污染防治2.2.7 新污染物治理2.2.8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2.2.9 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
核安全、核应急、核安保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十四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获批印发,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顺利收官,核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不断完善,《“十四五”核安保工作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2.1.2 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2. 1.3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装备制造2.1.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制造2. 1.5 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制造2. 1.6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处理设备制造2.1.7 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受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开发利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工作指南。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是指经调查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限值的地块。
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建设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开发利用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一)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并更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立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类专家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