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型研究堆的不断涌现,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不断更新,核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日益完善,对研究堆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经过 30 多年研究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践,对于研究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格式和内容的要求逐步完善。研究堆具有类型多样、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的特征,我国现有的几个研究堆基地已建有多座研究堆设施,后期还有长远规划,对于厂址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环境保护监督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民生的需要,研究堆将继续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可能面临许多新的、更为复杂的环境保护问题。现行导则从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深度和技术方法上均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行导则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 年修订,《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已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和修订,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做出了新的管理规定。从法律依据层面,现行导则有必要进行修订。
现行的《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1-93)仅要求图示给出非居住区边界,而在反应堆事故环境影响评价时,未要求评价非居住区边界上的公众个人剂量及其可接受性。另外,已经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标准对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接受准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相关要求在现行导则中均未体现。从评价标准完整性方面,现行导则有必要进行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规定:“对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环境要素应全面、详细调查,给出定量的数据并作出分析或评价。对于自然环境的现状调查,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必要说明。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现状监测和观测网点应根据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布设,兼顾均布性和代表性原则。”同时,《总纲》中对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和评价内容有明确规定。现行的《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1-93)缺少对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的规定。从内容完整性方面,现行导则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进一步规范研究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堆》,以代替《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1-93),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