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该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空白,为实现能源安全、现代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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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解读丨吴俊宏:为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保驾护航

2024-12-04 08:48 来源:配售电研究中心 作者: 吴俊宏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该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空白,为实现能源安全、现代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电力法、煤炭法以及石油天然气法等能源单行法的修订和制订存在滞后性的情况下,《能源法》的颁布将从更高层面统筹、协调各能源单行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也在现阶段为能源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来源:配售电研究中心 作者:吴俊宏)

《能源法》共分九章、共计八十条,基本涵盖了从能源规划到生产使用的各个环节,涉及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应急储备、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虽然从篇幅上,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并不突出,但能源市场体系却是保障我国能源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市场体系不只是与能源的投资与交易相关,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基本原则下,能源市场体系的健全程度同样将影响能源的规划与开发、生产与消费,是激励能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高效使用以及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以电力为例,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和配售电环节的竞争开放,有效促进了电力项目的科学规划,提升了电网设施投资效率,激励了生产侧与消费侧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创新。另外,此次《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减少能源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障碍与阻力,减轻市场参与者的成本和风险,加快能源市场化改革速度,促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市场体系。

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包括第四十至第四十六条,共七条,其与能源领域等正在进行的体制机制改革形成了呼应。

第四十条提纲挈领的指出能源市场建设应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并不是特定企业的专属垄断业务,有更多参与者才是能源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能源系统提质增效的关键。

第四十一条是对第四十条的进一步补充,强调了将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的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运营并非独家运营,独立运营是为避免同时具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靠其自然垄断优势对其竞争性业务形成行业不公平竞争的态势。因此,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加强监管和调控,既是要逐步实现独立运营,又是要自然垄断业务在政府监管下科学合理投资。另外,第四十一条强调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将从法律上有效保障相关主体的投资权益。以电力为例,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就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加强对输配电网的监管并放开发电和配售电等竞争性业务,但始终因为缺少上位法的保障以及并未完全实现自然垄断企业的独立运营,使得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竞争性业务面临改革的阻力,增加了竞争性业务的投资风险。

第四十二条提出了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中央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其目的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并不是唯一市场或唯一交易平台。能源系统特别是电力系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分层分区平衡是电力系统发展遵循的基本经济技术原理。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应是以《能源法》要求为指导,以能源自身技术经济特点为基础,完善各自领域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既能通过跨省跨区交易使得资源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得到高效配置,又能通过配电网内部交易促进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以及虚拟电厂在更小范围内的平衡,从而全面提升新能源的生产使用效率和消纳水平,最终形成自上而下、相互补充的全国统一能源交易体系。

第四十三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的责任和权力,同时承接了第四十一条如何有效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这两点看似是相对独立的问题,其实却关系密切。由于过去能源运输的自然垄断环节存在不够透明的现象,使得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依赖能源运输企业而未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以及对能源运输企业监管的权力。同时由于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等信息的不透明,使得有些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量配电网等竞争性业务在接入输电网时存在障碍,且地方政府面对这一问题时却显得无可奈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的要求下,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也必须真正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这将实质性支撑竞争性业务的公平开放和能源市场的健全发展。

第四十四条是对相关企业强化市场意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能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也将促进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培养适应于市场竞争和市场风险的企业,促进各类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四十五条提出了我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根本要求。就电力、油气输送服务等自然垄断环节而言,其服务价格将由政府定价,例如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而收取的输配电价就是由政府以“准许收入”的基本原则进行定价,确保价格合理的同时也能避免输配电网的投资浪费;而对于能源生产与销售等市场竞争环节,虽然市场供需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但由于能源具有民生保障的基本特点。


原标题:吴俊宏:为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保驾护航-《能源法》解读之第四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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