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电费可分为容量基本电费或和需量基本电费,而需量基本电费又再可以分出按合同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和按实际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作者:黄师傅)
今天对比下合同最大需量和实际最大需量的异同。
月申报合同需量值
在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文件中规定,按合同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每月需要向供电公司申报合同约定需量,未申报则按上月申报值延续。
同时文件也规定了用户所申报的合同需量值不得低于用户变压器容量的40%,即在政策上定好了申报合同需量的下限。
而上文中我们详述了容量基本电费和需量基本电费该如何选择,提出了需量阈值的概念,即实际最大需量低于阈值则按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划算,否则按容量划算,相当于在经济上规定了申报合同需量的上限。全国除深圳以外的地区需量阈值均为变压器容量的62.5%,所以
变压器容量*40%≤合同申报需量≤需量阈值(容量*62.5%)
例如,浙江10kV两部制用户,容量电价为30元、需量电价为48元。
变压器容量为1000kVA,需量阈值为1000*30/48≈625kW。
若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则其向电网公司申报的月合同需量应介于400~625之间。
400是政策规定的下限,而625是从经济性出发而确定的上限。
合同最大需量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同样在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最大需量基本电费结算方式,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值的105%时,超过 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综合三种缴费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可见,虽然申报了月合同需量值,但依然需要每月抄表获得月实际最大需量值才能得出该种缴费模式下的具体结算费用。
即在某些情况下,该类型用户缴纳基本电费所依托的结算需量应由所签订的合同需量值和实际最大需量值进行比对而获得。
两种需量方式的比对
根据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我们很容易得出,当
实际最大需量<合同最大需量时,结算按合同需量。
实际最大需量>合同最大需量时,要看是否超过了合同值的105%,超过的部分要加倍收取。
我们这里做一个数学上的比对,过程不算复杂,但不喜欢推导的话可以直接应用后面的结论。
实际最大需量小于申报合同需量的时,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
实际最大需量小于申报合同需量的1.1倍且大于申报合同需量时,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
实际最大需量大于申报合同需量的1.1倍时,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
二者对比曲线图如下
实际应用
如此复杂而且带有风险的合同最大需量真的会有人主动选择么,在有实际最大需量这样简单明了的缴费方式前,合同最大需量的意义在哪里呢?
也许就在那个1~1.1倍的空间里,如果你能把自己的最大需量控制在所申报的合同需量值的1~1.1倍之间,那么选择合同最大需量就是明智的选择。
可是控制自己月实际最大需量值真的不容易,哪怕你有储能去做需量管理也不是很容易。
但黄师傅在调研的时候也发现了一些实际使用该类型缴费方式的用户,广东佛山的某10kV两部制用户,变压器容量合计10230kVA,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申报合同需量值为5100kW。
这是2022年全年该用户每月实际最大需量值和实际结算值之间的对比表格,可以发现全年8个月按合同需量缴纳优于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不得不让我佩服这家企业对于自己需量的精准管理。
但显然这种管理受生产、订单等多方影响,波动较大,尚还有4个月存在倒挂。
不过在2023年,用户截止11月份时,两种方式对比没有22年那样悬殊,大部分时间都是实际最大需量胜出。且用户在6月份调整了所申报的容量,由5100上调为6200,但23年显然不足以媲美22年。
很多储能品牌商,宣传自家产品在削峰填谷的同时还可以兼顾调节需量。我一直认为只有对用户负荷进行及其精准且时间颗粒度及其精细的预测后,方能实现用储能调节用户实际最大需量。我觉得这很难,而且不存在适用于每一家企业的调节办法。
至此,我们通过5篇文章讨论完基本电费的来龙去脉,探究了实际最大需量,介绍了三种缴费方式并两两进行了比较,算是铺完了基础概念。
但基本电费的应用远非这些,也不仅仅是知道怎么算,怎么帮用户选而已,接下来我们透过电费看负荷,看看基本电费还可以玩出哪些新花样。
如果您也对相关电价电费的研究感兴趣,可以联系我,咱们一同讨论、学习和进步。如果您有实际的用户电费账单看不懂或者想要做些分析,也请您联系我,我会尝试帮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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