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监办、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完善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对山东省2024年容量电价机制进行调整。其中,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每千瓦时0.0991元暂调整为0.0705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新媒 作者:能源杂志)
今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全面建立。
根据山东省最新文件,2024-2025年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30%确定,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
山东省是全国第一大电力装机大省,2022年电力总装机约1.9亿千瓦,其中煤电装机约1.09亿千瓦。不过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因此山东高达数千万千瓦的自备机组并不适用容量电价机制。截止2022年底,山东电网直调火电装机约6000万千瓦,以此计算容量电价总额约为60多亿元。
对此有山东电力行业人士指出,除了直调火电,还有部分地方电厂也可以达到标准。因此实际容量电价总额要高于60多亿元。
在明确了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之后,山东省最新文件提出加强山东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机制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衔接,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由每千瓦时0.0991元暂调整为0.0705元。
山东省是最早执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政策的地区。202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山东容量市场运行前,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电价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0991元(含税)。”
2019年6月,山东省第一次启动了电力现货试运行时,规则没有容量电费的规定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如何补偿机组固定成本、煤机让渡电量经济损失等问题。山东省发改委于2020年4月20日,出台了《关于电力现货市场燃煤机组试行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4月30日,正式以鲁发改价格〔2020〕622号《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了政策的实施。
容量电价机制的逐渐完善,意味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于存量机组而言,按照煤价维持2023年价格水平测算,2024年全国燃煤发电容量电费规模约在千亿左右,实行容量电价机制后燃煤发电可回收到部分之前因限价原因无法回收的固定投资成本。
在我国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容量电价政策能够激励煤电灵活性改造积极性,加快推动煤电从主力电源向调节性电源的转型,帮助其真正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压舱石、稳定器”,形成以技术创新和政策机制创新共同支撑,加快构建成本可接受、资源充沛的电力系统价格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完善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10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电价标准
(一)省内煤电机组。2024-2025年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30%确定,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下同)。
(二)跨省跨区煤电机组。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执行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通过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未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容量电价具体标准,待国家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适时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
三、电费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可按日调整),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煤电机组停机备用和开展计划检修,在核定工期内,可按照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出力获得容量电费。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煤电容量电费折价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三)纳入系统运行费的煤电容量电费折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清算损益纳入煤电容量电费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四、电费考核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山东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机制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衔接,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由每千瓦时0.0991元暂调整为0.0705元。容量补偿电价政策、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等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适用范围、认定程序、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山东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省能源局(电力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