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跨省区机组平衡关系归属,落实跨省区机组容量费用的合理分摊。
(来源:能源新媒 文/冯子珊)
2023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简称“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成为我国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和重大突破,其中明确了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分摊,且针对跨省跨区外送电量的容量电费初步建立了分摊机制。
容量电价并非发给煤电的“补贴”,而是购买有效容量的付费。为进一步优化容量电费的分摊机制,建议明确跨省区送受电在送端省内的“角色”,根据实际服务的提供落实跨省区机组容量费用的合理分摊,推动我国电力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容量电价机制
《通知》针对容量电费分摊做出明确要求,均由工商业用户进行分摊。其中,省内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省内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省间容量电费区分是否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分别作出要求。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要通过合约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点对网送电机组不参与送端省份电力系统,由受端省份承担容量电费;网对网送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由送受两端协商分摊容量电费。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实际落实过程中,网对网外送电的容量电费落实存在操作上的难题,一是政府之间很难快速达成协议。二是由电源市场化跨省出售的年度电量,由于电源的容量费有送端省用户兜底,对争取受端省支付容量电费缺乏积极性。
国外容量市场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集中式电力市场,与美国电力市场较为类似,故以美国较为成熟的PJM容量市场为例。PJM容量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型为可靠性定价模型,包括1个基本拍卖市场、3个追加拍卖市场和1个双边市场。基本拍卖市场提前3年举行,PJM根据对3年后的负荷预测,组织容量拥有者竞价,以满足电网3年后的机组容量需求,购买容量的费用根据规则分摊给负荷服务商。追加拍卖市场和双边市场主要用于在基本拍卖至执行的三年内,补充无法执行的容量并允许市场主体间进行容量转让。
容量市场购买的是顶峰容量的充裕性。在美国PJM容量市场中,PJM区域外的资源供应商可自愿参与PJM容量市场,如果选择参与则需要满足PJM电力市场手册和协议的要求,在PJM市场中注册并与PJM市场有物理连接、能够在市场中提供有效容量。PJM区域外的负荷如果要参与PJM容量市场,需要由PJM负荷服务商提供服务,并纳入PJM电力市场的负荷预测和运行。
由于美国电力系统主要由交流电网组成,远程直流送电较少,容量市场依托区域内交流电网进行调度和服务,跨区域发用电也仅在临近区域开展。所以,在PJM容量市场中,无论是跨区域发电还是用电,均需要市场主体以参与PJM电力市场为基本前提,并在PJM市场中可调度、可服务,才能参与PJM容量市场,获得容量电费收入,不符合任何条件之一无法获得容量电费。
国内外对比分析
对比我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和美国PJM电力容量市场的跨网(市场)容量政策,美国PJM容量市场以电能量市场调度为基准,仅允许参与其电能量市场的市场主体参与容量市场,将容量视为电能量的附属产品;同时根据电能量市场能够控制和调度的范围,以实际调度能力为标准界定参与容量市场的市场主体。
由于电力现货市场尚未在全国建立,我国容量电价政策中,对跨省区机组的容量电费机制与美国容量市场运行机制存在一定不同。一方面,我国容量电价政策未以电能量市场(现货市场)为基准,跨省区外送电量主要通过政府间协议签订电量合约,作为省内电能量市场的出清边界,不参与省内电能量市场,无法直接为省内提供随时可调度容量。
另一方面,我国跨省跨区机组容量未明确送端、受端省份的平衡关系,在调度该容量时,需要送受两端调度进行即时协商,将导致两端均无法快速使用跨省跨区机组的容量,导致给予的容量电费存在无法获得应有可用容量的可能,所以通知中设置了考核条款。
此外,目前容量电价政策中,网对网外送机组(非独立控制区)容量电价规定,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由送受两端协商分摊容量电费,未将容量电费分摊与电能量市场的参与情况相关联。由于在多数非供需紧张时段送端价格协商效率很低,且执行送端容量电价,容量电费费用可能多数由送端省份承担,将影响送受两端工商业用户支付容量电费的公平性。
我国系统运行费支付政策的建议
我国远程送电电量占比较大,对送受两端电力供需平衡均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为增强容量电费政策的公平性、保障跨省区外送机组成本回收能力,建议明确跨省区机组平衡关系归属,落实跨省区机组容量费用的合理分摊。同时,由于容量电价补偿与辅助服务市场费用作为系统运行费用,两者的支付机制较为类似,故辅助服务费用也应按照与容量电费相似的逻辑,明确平衡关系并合理分摊相关费用。
一方面,要明确跨省区机组在送受两端的平衡关系归属。目前非配套电源的跨省区机组仅根据政府间协议将电能量送出,随着跨省区容量电费机制的出台和辅助服务市场的发展,机组容量及辅助服务的平衡关系亟需明确。按照美国PJM市场设计原理,容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为电能量市场的附属产品,应随电能量的送出将该部分电能量相关的平衡决定权给予受端省份,并要求受端省份为该部分电能量所附带的容量及辅助服务付费,避免送受两端由于紧张时段平衡关系不明确导致在容量及辅助服务市场中权责不对等的情况。
另一方面,要落实跨省区机组系统运行费用的合理分摊。由于省内电力系统以交流电网为主,即使直流配套电源与当地也有交流连接(相当于“点对网”交易、“网对网”送电,仍是送端交流电力系统的一部分),电量上送端交流网后无法区分每度电的生产者,跨省区机组在外送关口上取出的电量,自然无法确定其外送的每一度电能量是否为本机组产生的电量,相当于外送过程中会将全网内的电量送出(雪碧加红酒是不能只喝酒不喝雪碧的),在送出关口取出外送电量的同时外送电表现出了和用户相同的行为特性(从电网的“池子”里抽水)。那么,外送机组的送出电量就应该在送端省份作为用户主体参与容量和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承担送端电网的“用户”责任(送端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是系统产品为“当地用户+外送电量”服务);扮演“用户”并不影响外送电源在送端省份作为发电主体参与容量和辅助服务市场并获得补偿。送端省份在制定送出电量的电能量价格时,应将系统运行成本涵盖入电能量价格中,间接将该成本转嫁至受端省份工商业承担,平衡送受两端系统运行的责任与补偿。
目前,我国已出台煤电容量电价政策,通过定价方式反映了煤电机组的容量价值,开启了向容量市场迈进的步伐。针对跨省跨区煤电机组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通知》中也做出了初步的要求。
通知关于外送受电容量电费的规定,可在落实过程中对比较为成熟的美国PJM容量市场机制,跨省跨区煤电机组对应容量电费及与其相类似的辅助服务费收取支付,应以电能量市场平衡关系为基准,通过明确跨省区机组在送受两端的平衡关系归属,以外送受电量为“摆渡舟”,落实跨省区机组系统运行费用在送受两端工商业用户的合理分摊,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