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11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通知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规划联动机制,将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电网项目及时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规划间联动机制,做好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保护。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的电网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及时纳入规划。要统筹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发〔2022〕2号文件有关精神,加快我省电网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深入研究、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9日前书面反馈至邮箱gznyjd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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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发〔2022〕2号文件有关精神,加快电网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构建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提升区域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发展机遇,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着力构建全省500千伏“三横两联一中心”目标网架结构和各级安全可靠的输配电网,建成新型综合能源基地,保障贵州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用电需求,为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安全可靠电力支撑。
二、建立健全各级规划联动机制
(一)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规划联动机制,将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电网项目及时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规划间联动机制,做好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保护。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的电网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及时纳入规划。要统筹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二)合理预留电网项目建设空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划、审批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时,应征求同级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合理预留站址及输电线路走廊;在电网项目选址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进行选址论证,如确无法落地落实的,应当避让,另行选址;因地形、地貌、地质等特殊原因无法避让但确需建设的电网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范围调整论证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三、进一步优化电网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三)优化核准前置要件办理。已投运的变电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可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四)规范用地手续办理。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电网项目应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可以县为单位打捆上报,电网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在避让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不实行土地征收,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五)落实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用地指标。按照“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州统筹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由电网项目业主负责,积极对接各地统筹保障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电网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自然资源厅指导电网企业完成后续的用地报批手续及国土使用证的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电网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六)优化环评水保审批手续办理。电网项目不可避免占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相关部门(单位)批复文件不作为环评水保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七)强化电网项目用林支持。加快办理省级及以上重点电网项目占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手续,优先保障电网项目使用林地定额供给。电网项目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已分别取得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可根据立项文件或初设批复对变电站和线路占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手续分开办理。〔责任单位: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八)优化开工手续办理。不涉及房建、市政类的电网项目,不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电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四、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优化电网项目用地审批服务机制。对确需分期建设的电网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抢险救灾等应急保电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十)加强属地协调支撑。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在开工前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补偿、青赔清障等工作;负责修建由政府承担配套的电缆通道、交通道路、给排水等,确保建设时序与电网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负责统筹协调,快速响应、依法处置无理阻工、强揽施工、抢种抢建、漫天要价等违法行为。各有关地区要求架空输电线路采用入地电缆的,由电网企业和地方共同协商补足工程投资差额,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签订资金补差协议、开工前确保资金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统筹作用,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前期和建设方面突出困难问题,督促落实支持电网规划建设重大政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十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电网项目建设纳入本地重点工作,组建市(州)电力项目推进工作专班,细化完善电网建设支持性政策,扎实推动项目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指导电网企业坚决履行主体责任,全力加快工程建设。
(十三)加强督导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加快电网建设纳入政府重大督查事项,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方式,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目标管理,细化任务分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电网建设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