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苍南县人民政府印发《苍南县2023年度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支持政策》的通知,补贴对象为在县内登记注册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县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类型给予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个人充电桩补贴由供电部门统一代为申报,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苍南县2023年度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2023年度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苍南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2023年度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解决全县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参照《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制定苍南县2023年度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一、补助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实施区域为温州市苍南县。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项目。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内建设运营且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二)补贴对象。在县内登记注册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县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三)补贴标准。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类型给予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个人充电桩补贴由供电部门统一代为申报,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做好本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推广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四、附则
(一)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及县财政安排的资金。该政策不受产业政策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县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