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1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到,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情况。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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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

2022-08-01 10:00 来源: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1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件提到,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情况。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情况。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委(建设局)、能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要求,决定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重点

请各地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1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3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对以下五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情况。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情况。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情况。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情况。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二、工作安排

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阶段(2022年8月上旬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并填写附件1、2。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8月上旬-8月中旬)。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8月中旬-9月上旬)。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于8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建设、能源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能源部门汇总后于8月31日前将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务院专门部署的重点工作,是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是专项整治行动中重要一环,各地发展改革、建设、能源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发展改革、建设、能源部门要在去年开展水电气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自查自纠工作。要聚焦重点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水电气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发展改革、建设、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新闻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以及各地工作安排、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及时曝光违规行为的负面典型。

(四)加强总结报送。请各地认真填写附件1、2、3,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并同步报送宣传开展情况,视情报送先进典型及可公开曝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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