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对今年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送工作做了安排,随《通知》下发的,还有修订版的电力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
相对于之前的核算指南,修订版做了巨量的更新,可以说把之前存在的一些漏洞都给堵上了,这里要给指南编制人员点个大大的赞。关于核算指南的内容,我们今天暂不讨论,今天我们重点讨论一下,在这个指南里出现的电网排放因子。
新的指南,新的排放因子
在指南的7.2.2中明确提出,电网排放因子采用0.5810tCO2/MWh,并且将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适时更新。这是继2016年我国第一次官方发布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以来的第一次正式更新。那么这次更新后,对未来的碳市场有什么影响,以及今后会不会常态化更新呢?
这份指南在去年发布征求意见稿时是的排放因子数值是0.5839tCO2/MWh,到最终稿时又调整为0.5810tCO2/MWh。难道是算错了?个人觉得因计算错误而调整的可能性较小,想到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发布时正好翻了一个年,2021年整年的数据已可获取,所以我觉得大概率前者为2020年数据,后者为2021年数据,相当于在版本变更时已经做了一次更新。
今后会否常态化更新?
至于电网排放因子今后会否常态化更新?我们从技术可行性和政策可行性两点来说。
首先是技术可行性,虽然国家的这个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并未对外公布,但是基本可以判定为按照全国的电网用电的排放平均来进行计算。在这种假设前提下,我们只需要知道全国的总上网电网(亦或者是消费电量,两者差别不大)和所有并网的发电系统消耗燃料所产生的碳排放就行。
上网电量这个数很好获取,这几乎是实时数据。而对于整个电网系统的碳排放,如果只考虑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其实也快,统计局那边都有数据。如果想要很精确的数据,那么可以考虑采用每年碳核查报上的数据。不过这样话某年的电网排放因子只有在第二年末才能发布。
所以从技术层面来说,每年更新电网排排放因子不是问题。
再说政策可行性,我在文章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什么还不更新?曾经说过,因为我国的配额分配规则中没有考虑到电网排放因子降低对企业配额分配的影响,所以可能导致部分大型用电电企业会因为排放因子的降低而获得免费配额。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在配额分配时对于用电排放部分的配额分配再加一个系数就行。
所以从政策层面来说,只要做小小改动,也是可行的。
所以总体来说,今后每年常态化更新电网排放因子是可能的。
电网排放因子常态化更新的意义
电网排放因子常态化更新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让我国广大企业计算出的碳排放更趋于真实水平,也让一些老拿“中国电都是煤电,电动车排放更高”来说事的人能消停一些,有助于加速国家的电气化进程。
当然,这也给一些躺平的企业提供了空间,如果某个企业的排放是纯用电排放,即使啥也不用干,也会在2045年左右实现碳中和,因为那时整个电网的排放都可能是零。希望各位的企业不要去当躺平族。
关于区域排放因子
最后说说这区域排放因子,这次的电力行业的核算指南把之前的企业层面核算方法和补充数据报表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整合。取消了补充数据报表的说法(但是《通知》里提到了补充数据报表,不清楚是不是除电力行业外仍然采用两种算法)。既然整合在了一起,企业用电的排放就不会出现以前的基于区域排放因子和全国排放因子两种算法了。
我们都知道区域排放因子自发布了2012年版的后就再未进行过更新,而事实上利用区域排放因子算出来的用电碳排放数据并不影响配额分配,所以几乎与碳市场无关,反而非控排企业用得相对多一些。这次的修订版只字未提区域排放因子,我感觉政策制定者有放弃区域排放因子的意思。
区域排放因子是在CDM时代为更精确地反应某个地区的电力结构,人为地对中国划分了六大电网区域而算出来的分片区的片排放因子(实际算法与CDM不同,这里只为说明电网划区的由来),而事实上,这些电网不能完全说是独立电网,只能说是相对独立,随着我国电力结构的复杂化,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调度越来越多,所以这种划分方式从技术层面上已经没有多大意义。
所以光从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来说,我觉得统一成一个电网排放因子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从国际博弈的角度上看,我认为需要保留甚至应该拆分成省级电网排放因子。
我在文章两会双碳提案更加专业,背后原因令人心酸中国提到,欧盟、韩国等国家正在针对我国的动力电池和光伏等优势产业设置碳壁垒,其手段就是通过对中国设定过高的电网排放因子缺省值,然后通过相对低的产品碳足迹取得竞争优势。
从全国平均来看,我国的电网排放因子确实相较西方国家没有什么优势,但如果划分区域或者按省级划分的话,我们还是有好几个省可以与西方国家一战的。所以,为了应对国际碳壁垒,我国还是有必要从官方层面公布区域电网排放因子,最好是基于LCA的电网排放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