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下称“1439号文”),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入市,价格由市场形成。一般解读认为,本次电价政策的调整具备重要意义:放开发电侧煤电电源和全部工商业用户政府性电价体系,价格由市场形成。
其实,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1439号文”及其后续配套政策,使得电网企业基于输配电价收费变成现实,无论是工商业用户还是居民、农业用户,都是按照国家上一轮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既定规则核定的输配电价水平收取过网费,经营性收入只是一个财务概念,输配电价改革政策确定的收入才是企业法定收入来源。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可能是对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政策缺乏系统理解。
一个市场体系
由于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已取消,工商业用户购电主要有三种方式:
①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直接与发电企业达成市场化购电协议,主要以用电量较大的工业用户为主;
②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售电公司每年与用户签订售电协议,用电价格约定方式包括固定价格、分成模式等,由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从发电企业处购电;
③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此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用户,在过渡期可由电网代理购电(不收取手续费)。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月度集中竞价方式形成。
上述三种方式购电,其价格形成均是通过湖北电力交易中心这个市场形成,市场决定价格得到了体现。
也就是说,无论是直接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的工商业用户,还是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电价均是在一个市场形成!
两个价格机制
1.输配电价机制:全部工商业用户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政策(如下图)。
①对于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包括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网企业基于输配电价收取电费;同时,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的工商业用户,按照容量电价或需量电价收取基本电费。
②对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也是基于输配电价收取电费;同时,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的工商业用户,按照容量电价或需量电价收取基本电费。
2.购销价差机制: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保留政府性定价体系。
“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规定,“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机制后,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如何理解并计算“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简单说,因为居民、农业依然执行政府定价,煤电价格放开后(上下浮动20%),从上游来说,由于电量来源不同、电价涨价幅度不同,居民、农业对应电量的购电价格是变动的,但是由于居民、农业的销售电价固定不变,那么对于承担居民、农业保底供电的电网公司而言,“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的结果——购销价差就是变动的,2022年这个经常变动的购销价差与第二监管周期当年核定的购销价差比较,肯定产生差异,这就会形成新增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农业用电价格购销价差也已经按照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确定的购销差价固化,实际购销价差收入低于或超过的部分均需要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这也就相当于按照上一轮输配电价核定规则固化了居民、农业用电的输配电价水平。
因此,总体来看,落实中发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要求,电网企业基于输配电价收费变成现实,无论是工商业用户还是居民、农业用户,均按照国家上一轮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既定规则核定的输配电价水平收取过网费,低于或超过核定过网费部分的收入,均需要通过下一轮输配电价改革(成本监审)的方式来认定:是否需要在下一监管周期涨价收回或降价付出,电网公司盈利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经营性收入只是一个财务概念,输配电价改革政策确定的收入才是企业法定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