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中,我们分析了在电价计划时代和市场化时代,哪些工商业用户该去执行政府发布的分时电价政策。(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计划时代要看负荷调整潜力,有些地区全部工商业用户都要执行,而有些地区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依然维持可选状态。而在市场化时代,因为电力现货市场的开放使得在批发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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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的底层逻辑(四):执行何种分时

2025-05-14 13:11 来源:黄师傅说电 作者: 黄师傅说电

上文中,我们分析了在电价计划时代和市场化时代,哪些工商业用户该去执行政府发布的分时电价政策。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计划时代要看负荷调整潜力,有些地区全部工商业用户都要执行,而有些地区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依然维持可选状态。

而在市场化时代,因为电力现货市场的开放使得在批发侧有时间颗粒度更加细致的“分时电价”,所以已入市的用户就已经默认接受批发侧的分时电价作为自身的购电成本。

从价格形成的角度看,批发用户可以直接用批发侧形成的分时电价而零售用户是否有分时电价应该由售电公司的零售套餐来定。但现实情况是分时电价政策依然有消纳和降本的政治任务存在。

本篇就结合目前所见的各地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的情况进行梳理,看看不同地区的不同处理方式。

类型划分

便于分析,我们将工商业用户按照市场化直接购电用户(市场化用户)和电网代理购电用户(非市场化用户)两类进行区分,前者即包含批发用户也包含零售用户。

另一个划分维度是工商业用户的到户整体电价执行的是政府发布的分时电价政策还是执行与交易有关的市场化分时,前者简称为行政分时,后者简称为市场分时。

虽然用户分类中是一个二选一的局面,但分时电价执行方式则不然,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整体到户电价,所以有些地区的工商业用户可能两种分时方式都在执行。

非市场化用户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属于非市场化用户,但并不代表通过代理购电形成的电价和市场化没有任何关系。

虽然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但是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电量以及居民农业电量依然是要参与到市场出清的,是整体社会用电需求量的一部分。

只不过不论是采购优先发电电源的电量部分还是市场化采购电量的部分,电网代理购电的方式都不含任何交易策略,仅仅是通过代理购电规则和预测电量来进行流程化的操作,同时电网也不承担交易后果,既不拿走利润也不承担损失。

这类非市场化的工商业用户在形成最终的到户电价时,几乎全部省份都会执行每月发布的代理购电价格,如果是政府规定需要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就要找分时的代理购电价格表执行到户电价。

但也有例外,目前辽宁省从电费结果上看,代理购电用户没有执行公布的代理购电分时电价,相关计算过程我们曾经在《25年3月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解析》一文中进行过详细介绍。

辽宁电网代理的工商业用户的代购电价被视为是一种另类的分时电价,广义分时电价的概念就是按照不同时段来给出电价,哪怕给出的电价是相同的价格,但也因为具备了分时属性所也是一种分时电价。

每个小时都相同的分时电价成为了辽宁代理购电用户在该交易周期内的“中长期分时电价”,再根据日前和实时市场的结果就可以得出全部代购用户在这个交易周期内的整体批发侧电费。

每个代购工商业用户根据自身实际电量占比来分摊这笔批发侧电费,视为自身在批发侧分摊的购电成本。

不过用户先行上交的电费却是按照实际电量×代理购电价格形成的,实收与实际成本的差值就是代购户本月自身的偏差费用,所以电费会发行两笔。

所以对于非市场化的代理购电用户,绝大多数省份都是在执行行政分时电价政策的,但也有像辽宁这样的比较特殊的案例,代购户的电费账单也不见任何行政分时的信息。

市场化用户

如果用户是市场化交易用户中的零售用户,那么要看当地的零售交易规则和零售套餐对于某个零售用户形成了何种形式的零售电价。

如果市场化形成的是一口价,即不带有分时属性的价格,那么就视为是零售用户的平段交易电价,其叠加输配电价、线损电价、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等其它价格后形成平段到户电价。

而对应的分时到户电价,就要根据当地的行政分时电价政策来形成。

这其中要区分的一点就是浮动的基数选择各省规则不同,像浙江省五部分全部参与浮动、广东省除附加基金外的四部分参与浮动,而新改了规则的江苏省由原来和浙江一样的规则变成了只有交易部分价格参与浮动。

深圳的工商用户有一点只得一提,虽然是省级供电单位,但没有单独的交易中心,是与广东省其它工商业用户一同参与全省的电力交易。

形成一个零售电价后,执行的分时浮动系数并非是深圳市公布的行政分时浮动系数,而是统一按照峰段1.53/谷段0.32来浮动;而其输配电价等其它也要参与浮动的部分却依然执行深圳公布的浮动系数。

也就是说深圳市工商业用户的零售电价和输配电价在计算分时到户电价时乘以的浮动系数不是同一个数值。

另外,广东的零售价格如果包含了约定的服务费,那么服务费也是不参与分时浮动的。

不过从这类用户所反映出的分时到户电价结果显示,已经是市场化的用户,但还在执行行政分时,到户的分时价差要靠行政的浮动系数来形成。

如果市场化形成的是分时价,比如通过零售套餐已经形成了该月24小时的分时价格,在形成到户电价时大多数省份选择了顺价方式,即输配电价、线损、系统运行和基金不再浮动。

通过零售交易形成的24小时价格已经带有分时属性,所以没有必要再通过行政分时的形式来人为拉开价差。

但因为零售侧形成的分时价差可能并不足以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所以就出现了交易电价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分时,但剩余部分还在执行行政分时的情况。

这样做的省份就是山东省,根据一定规则和限制条件形成24小时零售分时电价,但每段电价叠加的剩余部分却是按照行政分时电价政策而形成的。

那么不仅这两段电价的时段可能对应不上,就算时段对应上了但浮动系数也并不一定相同,所以想要在山东给零售用户做工商业储能的开发商就绕不开和用户以及售电公司的三方探讨,再也不是单独和用户协商就可以解决的事儿了。

小结

在电价从计划时代向市场时代过度的时段,两大过渡期产物“电网代理购电”和“工商业分时电价”还在发挥其功效。

但从全面市场化的终局看,行政分时电价政策在某些方面就显得有些不合理,各省份在处理这方面的机制也不尽相同。

分时的属性源于负荷需求量的大小,而供需关系又会体现到具体交易周期的价格中,所以电力市场化之后就足以通过交易行为而发生分时电价,并不再需要通过行政分时的方式来人为拉开峰谷价差。

但囿于市场建设的过渡期以及一些政治因素,行政分时的方式还在被大部分省份所采用,来维持到户电价的形成方式和价差。这样有利于对新能源电量的消纳以,同时也可为工商业额用户节约电费成本提供依据。

本文从购电方式以及分时方式两个维度来总结目前各省存在的形式,了解典型省份当前的规则也便于去了解更多省份的工商业用户的到户电价形成方式。

暂且不去讨论这些过渡期的方式还会持续多久,不过短期的存在就会有其短期存在的理由,下一篇,我们继续当前行政分时电价的四要素分析,看看当前时段划分的依据都有哪些。

原标题:分时电价的底层逻辑(四):执行何种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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