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碳管家网讯:12月2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方案》显示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等行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2万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共178家企业纳入控排企业,还有29家并有望于2021—2022年建成投产的企业也一并纳入。合计207家纳入企业的碳配额总量2.65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2.52亿吨,新建项目和调节等储备配额0.13亿吨。2021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附件4列出持有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的共27家企业电力企业名单。
此外,2022年度起,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纳入标准调整为年排放量1万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并增加陶瓷、纺织、数据中心等新行业覆盖范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粤环〔2021〕12号
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做好我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和发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一)控排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等行业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共178家(附件 1)。
(二)新建项目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等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有望于2021—2022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 2 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共29家(附件 2)。
(三)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排放标准和行业范围的调整
自2022年度起,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纳入标准调整为年排放量1万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并增加陶瓷、纺织、数据中心等新行业覆盖范围。
二、配额总量
根据我省2021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2021年度纳入企业的配额总量为2.65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2.52亿吨,储备配额0.13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1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
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二)历史强度下降法
水泥行业其他粉磨产品、钢铁行业的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石化行业煤制氢装置、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纸浆制造的企业、其它航空企业使用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
(三)历史排放法
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石化行业企业(煤制氢装置除外)使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
上述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3。
四、配额发放
2021 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钢铁、石化、水泥、造纸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 96%,航空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 100%,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比例为 6%。
(一)控排企业免费配额发放
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定的当年度产品产量计算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按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先按上年度核定配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当年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计算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
(二)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发放
新建项目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购足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正式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并购足有偿配额后,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免费配额。
(三)配额有偿发放数量和方式
2021 年度配额有偿发放总量原则上控制在 250 万吨以内,采用不定期竞价发放的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委托竞价发放平台组织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市场稳定,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电力企业(自备电厂除外)持有 5000 吨及以上的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名单见附件 4)予以冻结,并在本方案发布后分 3 年解冻,每年解冻上述配额的 1/3,解冻后的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和企业履约。鼓励上述企业保留本省碳市场账户并继续参与交易。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生产工艺改变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相应修改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
(三)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 2021 年度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碳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在 2022年 6 月 10 日前通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2021 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总量、具体抵消比例、抵消条件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