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云南省发改委发布《云南省2019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重点工作》,文件指出重点工作:
落实降低涉企收费政策:
加大降费政策监督检查。加大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以及电力价格、铁路、口岸、高速公路等领域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要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支持一般工商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和高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多途径培育售电主体,争取2019年省内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100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通过税率调整、清理电价附加收费等措施,确保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安排,及时启动输配电价第二个监管周期核价工作,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优化省内输配电价结构,依规调减输配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运行[2019]6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企业集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2019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2019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重点工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云南省2019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重点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成本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等降成本政策的推进落实,进一步巩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成效,确保2019年为企业降本减负1000亿元以上(定量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表),我省将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8项重点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新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扎实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任务为核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解企业用地、物流、融资等方面难题,最大限度发挥降成本政策组合效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推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发展,提高全省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更大规模减税政策
1.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规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落实个人所得税新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要求,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和其余两类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延续执行部分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到期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落实降低涉企收费政策
9.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停止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内完成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零”工作。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口岸收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起,云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1.125厘/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比例为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降低中小企业通信资费,将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推进“携号转网”、规范套餐设置。(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12.加大降费政策监督检查。加大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以及电力价格、铁路、口岸、高速公路等领域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3.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4.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将项目从申请核准(备案)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简化企业开办流程。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进“证照分离”、加快推动“照后减证”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滇中地区及大理州、文山州等地压缩到3个工作日,其他州(市)中心城区压缩到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高纳税便利度。继续清理税务证明事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工作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7.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2019年底,实现各县(市、区)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分别压缩到10个、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8.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支持一般工商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和高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多途径培育售电主体,争取2019年省内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100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9.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通过税率调整、清理电价附加收费等措施,确保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安排,及时启动输配电价第二个监管周期核价工作,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优化省内输配电价结构,依规调减输配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0.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深化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攻坚行动,重点开展开发区(园区)用地清理处置,力争2019年内全省依法处置批而未供土地19万亩以上,处置闲置土地1.4万亩以上。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制度,控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行为,提高土地开发强度。落实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相应适度下调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1.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等政策。对办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费的货车用户给予20%、冷链和甩挂运输车给予30%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等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推动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加快推进ETC+无感支付推广应用。完成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提高公路通行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推动铁路部门与重点企业签订路企战略协议,继续实施铁路运价下浮优惠政策。从2019年4月1日起取消D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机械冷藏车制冷费、翻卸车作业服务费、清扫除污费、验关手续费等6项杂费项目,降低货车延期占用费、装载加固材料使用服务费、接取送达费、取送车费等4项杂费收费标准。2019年7月1日起降低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服务收费和自备车检修服务收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4.畅通融资渠道。保持信贷总量增长与我省经济发展相匹配,为经济平稳运行与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为金融机构提供合理适度的流动性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扩大融资规模。全面落实《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发〔2019〕2号)。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推广债券融资、债务融资支持,力争两类融资募集资金规模达1000亿元左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清理企业融资中不合理收费。继续清理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过桥等附加费用,对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违规收费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规范合理定价和疏通内部传导机制,动态调整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银行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仅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在其他县级行政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但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农村商业银行,分三次逐步下调,最终执行8%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降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促各法人银行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各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发挥“头雁效应”,科学安排信贷投放,为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30%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继续加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多种期限贷款等产品创新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发挥融资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认真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将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中符合划型标准规定条件的企业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力争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支持贷款达2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细化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责任划分要求,对标各自目标任务,在此文件印发1个月内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同时报省降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确保目标圆满完成。
(二)深入宣传调研。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职责,适时对口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针对我省用地成本、物流成本高及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问题,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牵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切实可行措施,逐项解决问题。
(三)定期监测分析。各责任单位要密切跟踪降成本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按月做好降成本进展监测,于每月10日前将任务完成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责任单位、各州(市)每个季度要开展工作成效分析(含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典型经验总结等内容),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0日前将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年度降成本成效评估,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审计厅按计划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执行的跟踪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降成本政策执行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州(市),将视情况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2019年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量化目标任务分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