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4号机组除尘电价的请示》(鄂州电司计〔2018〕14号)收悉。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对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组织了验收,除尘装置运行效果验收结论合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该机组自环保验收合格之日(2018年3月13日)起执行除尘电价加价政策,加价标准为0.2分/千瓦时(含税)。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