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标准体系概述核电标准体系与核电标准。核电技术标准化首先是产品及其形成过程标准化,即达成产品技术的成熟稳定;其次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约束性文件体系构建,即标准体系;同时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体系建设,即质保体系、标准体系维护机制。广义而言,核电标准体系是由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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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自主标准体系 支撑核电“走出去”

2016-06-07 08:36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 顾申杰

核电标准体系概述

核电标准体系与核电标准。核电技术标准化首先是产品及其形成过程标准化,即达成产品技术的成熟稳定;其次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约束性文件体系构建,即标准体系;同时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体系建设,即质保体系、标准体系维护机制。广义而言,核电标准体系是由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标准化组织等机构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并规范核电项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活动的,一系列与核电有关的法律性、行政规约性和技术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有机集合。本文所指则取其狭义,即核电专业标准体系。而核电标准则是指由国家标准化机构、核电行业或相关行业标准化机构制定和发布的核电技术规范性文件,包括核电“专业标准” 及相关的或支持性的“工业标准”。作为核电专业标准的有机集合,核电标准体系体现了一个国家核电产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整个产业体系中处于顶层位置。其功能包括:指导和规范核电建设营运活动,引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建立技术壁垒以促成国际竞争优势。对于核电“走出去”而言,核电标准体系本身的成熟性、权威性或国际认同度,以及自主化水平,起到了获得产品认同的“通行证”作用,意义重大。

认识误区纠正。在此,有必要纠正行业较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首先,标准体系不等同于标准清单,亦非简单的标准集合或堆栈。作为一个有机的标准集合,标准体系在结构上,由诸多单体标准(或标准单元),以一定的关联逻辑或按特定的结构,集合而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在内容上,以指导和规范核电建设营运活动为目标,通过合理布局而达成完整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外部协调、内部自洽);在机制上,基于科学合理的规则或制度设计,具有可持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够维护体系的完整配套和适用性、可用性、正确性、权威性。核电标准体系应具有对现实存在(包括历史存在)和潜在发展的核电技术及其多样性的完整覆盖和包容能力。本质上,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就是建立并维护上述体系属性的持续改进过程。其次,不同的标准体系没有可比性,脱离了具体应用环境,拿不同国家的标准体系来互相对比、取其长短、一较高下是无意义的。不同国家的标准体系体现着其各自工业特点,并以系统整体的方式来扬长避短,因而一味追求个体标准的高指标高要求并非最佳甚至得不偿失,只有适合自己国情或工业环境特点,并且达成合理平衡的标准体系才是最好的,自己的标准体系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工业特点与需求。因此,标准的先进与否、安全要求的高低与否,必须是基于体系而言的。

国际行业背景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开发了用于轻水堆核电站的核电标准,成为核电标准体系的开山鼻祖;70年代初,加拿大和比利时采用美国标准作为其核电建造标准;同时期,日本在美国核电标准基础上开发了其核电标准;70年代末,英、法、德亦在美国核电标准基础上开发了各自的核电标准;9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韩国建设其核电标准体系,并采用美国标准作为核电标准。因此,当今全球核电行业可以分为两大阵营,即技术原创国和技术引进国。美国是轻水堆核电厂发展最早、技术最成熟的国家,其法规标准数量最多且较为系统完整,同样前苏联也独树一帜地建立了支撑其核工业体系的标准群。法、德、日、英等国的轻水堆核电技术均源自美国,作为技术引进国,其核电标准体系在兼顾国情的基础上,大部分参照了美国标准。韩国作为后起之秀,则在法国体系结构框架中嵌入美国标准,形成其核电标准体系。为典型起见,在此简单地介绍一下美国、法国、韩国的情况。

美国社会的多元性、开放性、自由化和市场化,使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民间专业机构成为核电标准制定和发布的主体,标准数量繁多,形成了独特的标准分散性特征。这些散布在各行业协会或学会的核电相关标准,构成了美国核电标准体系的主要执行载体。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基于联邦法规,通过10CFR50.55a和核管理导则(R.G.)明确了核安全相关标准的使用要求和约束条件。NRC通过R.G.的穿针引线和上下贯通的作用,汲取了行业标准化成果并进行有序的编织集合,从而有效地构建了美国核安全标准体系。由于美国核电产品多样性极其丰富,其核电标准重在方法论,因此在全球范围具有极强的通用性和技术创新引导性。当前,美国各标准化机构(如ASME、IEEE等)都在采取措施推广标准,促使其进一步国际化(如强化工程人员培训、设立国外办事处、成立镜像委员会等),并在世界范围吸取应用反馈。

法国核电标准体系是核电发展和出口需求强力推动下的产物,其核心立意是集中顶尖专业资源,制定融入法国工业特点,直接贯通顶层原则和底层实操的核电标准体系。其最初目的是,迅速摆脱合格专业资源不足对核电标准化、系列化、规模化发展的掣肘,并进而摆脱受制于技术源头的局面。1959年法国与美国西屋公司签订了西屋压水堆技术应用许可证购买合同和技术支持合同,与比利时共同建设舒兹A压水堆核电厂。1969年决定采用西屋转让技术建设商用压水堆,并放弃气冷堆技术。1970年法国决定建造压水堆Fessenheim 1#、2#机组,1974年确立建设34座900MWe(CP1、CP2)标准压水堆核电厂的‘合同计划’,1975年又确立了建设20座1300MWe(P4、P4’)标准压水堆核电厂的计划。1976年Fessenheim 1#、2#机组即将建成之际,开始建造第一座基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出口核电——南非Koeberg核电厂。1976年法国电力公司(EDF)和FRAMATOME在法国工业部长和法国原子能委员会的支持下做出编制法国标准核电系列标准的决定,1977年EDF和FRAMATOME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开始编写RCC-M和RCC-E,并分别于1977年和1979年完成了第一稿和第二稿。1980年成立法国核岛设备设计建造规则委员会(AFCEN),成员是EDF、FRAMATOME及NOVATOME,后长期由EDF和FRAMATOME(后为AREVA)封闭地开展工作,法国核安全当局也参与一定的活动。1981年出版了RCC-M第一版,并开始为韩国建造Ulchin核电厂1#、2#机组。同年FRAMATOME主动提前终止了与西屋技转合同,并以新的平等合作合同取代,以获得更大的自主权。1982确立了2座1450MWe (N4)核电厂计划,1987年开始为中国建造大亚湾核电厂,1991法国与德国合作开始了欧洲压水堆(EPR)的研发工作。

法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过程,可以说是一个思路与方向转化的三步走过程。其起步是参照美国核电法规、导则和核电厂核岛系统和设备设计制造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国有关各方(核安全机构、营运者、建造者、供应商和分包商)在核电建设中使用的具体技术条例,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然后,在初期试行的核电标准体系基础上不断地吸收核电厂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过程的反馈经验、法国和欧洲法律法规以及材料建造和检测方面的实践经验,逐步摆脱美国的核电技术,实现法国核电技术及标准规范的本国化和自主化;再后,由于逐步认识到核工业面临的是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法国不断改进其设计与建设规范以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市场,在引用标准时更多的选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替代国内标准。

总之,法国在文化历史、社会形态、核能发展战略等方面均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美国设置了庞大的核管会机构(NRC)管理,有上百家电力公司,非常多样化的核电产品。而法国在压水堆核电站方面,就只有一个反应堆设计院(FRAMATOME)和一个辅助系统的设计院(SOFINEL)、一个作为业主单位的电力公司(EDF)、一个燃料制造公司(FBFC)、一个大设备制造厂(Chalon),以及一个系列化的核电产品线,管理简单容易,处理问题速度快,行动容易统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的核电产业更多表现为政府主导和协调下的一个超大型企业。相应的,其核电标准体系完全服务于并紧扣其特定的系列产品,并可以细致入微至操作层面,因此,本质上是一套企业级标准,其应用实施有效地降低了核电建设对人才资格的要求门槛,保障了核电建设质量,然而,这亦导致该标准体系的应用范围局限在其系列产品及其衍生技术,而非全球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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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在开展自主化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之前,面临着多堆型、多国标准的问题,包括10台机组采用美国标准、2台采用法国标准、4台采用加拿大标准。在综合考虑了韩国的标准应用实践经验、行业的熟悉程度、国际认同度、核安全监管当局的接受度等因素后,韩国政府及其核电业界最终共同确定了基于参考标准(主要是美国标准)结合韩国工业实际,采用法国的核电标准体系结构,建立韩国电力标准体系(KEPIC)的建设思路,意图通过美国标准天然的通用性强的特质,达成对国内多样化核电技术的包容。通过长达两年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KEPIC 建设从一开始便进行了战略层面的规划,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详细的执行措施。其建设是一个内容覆盖面逐步完善、版本不断升级的过程。在已形成的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基础上,根据行业需求和自身水平,及时补充一些领域的标准,同时按照所形成的标准制定、更新制度,不断对标准进行升版。从1980年代末启动可行性研究到2010年代,历时近25年,参与人员350多人来自不同的行业协会,有效地发挥了不同行业人员的特长。KEPIC建设的重要保障是,韩国政府、韩国电力公司(KEPCO,核电业主,设备购买方)和企业(制造方,建造方等)一致同意将KEPIC作为韩国电力行业建设及电力设施出口所采用的唯一标准,并坚定地执行,确保了编用一致。同时,KEPIC的建设亦使得韩国的企业和KEPCO能够因此获利,从而激发了核电行业单位建设自主化标准的内在动力。

综上所述,美国作为核电技术的原创国,其核电标准体系体现了理念引导、结果控制、应用普适、促进创新、引导发展的技术引领风范。作为核电技术引进国,法国和韩国的核电标准体系均是基于各自法律,结合本国工业实际,并主要参考美国标准而构建。为此,两者均基于本国核电特点和堆型技术发展方向,制定了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了建设思路,并坚定执行、稳步推进、汲取反馈、渐进完善。可以说,法韩等国的体系及其建设过程,指引了一条基于引进、转化、再创新的高效发展道路。不同于美国,法国和韩国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核电标准体系,将核电相关标准汇集一体。其在提升体系的应用便利(降低了对标准使用者的资质要求)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标准对技术创新发展的引导潜力,这方面,法国核电标准体系显得更为明显。但这种方式对于技术引进国而言,有利于较快地固化标准化成果,并稳步形成较高质量的自主化标准。

我国状况简析

回顾我国核电发展四十年的历程,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和改进开发多管齐下,核电研发设计和咨询服务、工程管理、设备制造、建造施工、电厂运营等,各方面的技术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形成了多种堆型技术并存的局面。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核电发展并未带动标准体系的同步成长。

我国核电标准化工作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其时,中国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与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紧密合作,总结了秦山核电30万千瓦工程自主建设经验,形成并发布了30万千瓦核电机组技术成套系列标准,开创了我国核电行业标准发展的历史。随后,在核工业标准化所的主导和组织下,围绕秦山二期、恰希玛、大亚湾、岭澳等核电项目的经验总结,持续开展了一系列标准化工作,制定了一批标准,并连同之前的30万千瓦核电机组标准,构成了我国早一批核电行业标准(EJ),并持续发展维护了十多年。其中一部分标准(如30万千瓦系列等)主要源自工程实践经验总结,其他大部分则主要译自堆型技术来源国的核电行业甚至企业标准,包括法国RCC系列标准,美国ASME、IEEE、ANS等行业协会标准,以及法马通(FRAMATOME)和法国电力公司(EDF)的企业规程,等等。就当时的体系整体而言,在完整性和系统性、标准布局合理性、标准颗粒度均衡等方面均存有较大的改进必要,同时较多标准针对特定堆型技术,缺乏行业通用性,标准内容重叠和不自洽的情况亦不鲜见。因此,在工程实施中,应用单位往往采用以国外标准为主、国内标准为辅或补充的混用模式,或者有的干脆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其后(2008年),能源局接手核电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管控职能,为协调和统一规划核电标准化工作,成立了“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和“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组建了“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核电标准建设管理要求和工作规程;制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并计划短期内实现标准体系全面覆盖二代改进型和基本覆盖三代压水堆核电的应用需求,从而开启了核电行业标准体系(NB)建设的新阶段。体系建设开始关注并强调系统性、完整性、通用性、先进性,存在的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或改善,体系建设效能提升显著,有力地支持了当前的新机组建造活动。

然而,由于导致标准体系发展不畅的根本因素并未消除,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仍为多方面的短板所困扰。这包括,缺乏对历史存在和当前发展的多种堆型技术的完整均等的指导性,尚未完善标准间的协同性、自洽性及顶层原则的贯通性,不同专业领域和核电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标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工程实践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反馈及其体现不足,体系适用性、可用性、正确性和权威性的制度保障不充分(如,体系自主化、引进标准技术壁垒规避所需的基础研究保障机制),等。 “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 第一阶段研究成果表明,上述不足的主要致因包括,一是行业竞争单位及各堆型技术发展主体在标准制定层面上的利益诉求冲突,即都希望以各自的主导技术引导行业标准制定,由此产生对标准编制权的争夺,并不惜违背标准的协商原则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强推特定技术;二是标准成熟性/权威性与自主化之间的冲突。我国核电行业广泛采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成熟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但该过程往往未能有效对接我国工业体系和监管环境特点,也未投入相应的配套研究和基础工作来识别和破除其中的技术壁垒。加之翻译质量问题,导致标准采用率长期低位徘徊,进而打断了标准发展所赖的“应用-反馈-提升-应用”的循环链,并致使标准乃至体系自主化维护能力逐渐弱化。新生标准体系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对国际上成熟体系的借鉴,其前提是两个体系享有共同的应用需求。而自主化是实现体系成熟性、权威性的可持续性的保障手段,其要求体系体现自身特有需求,同时对于从其他体系借鉴的标准要求具有独立的技术掌控能力或自主维护能力。

归总而言,尽管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建设从起步就滞后于核电的发展,经过20多年两个阶段的建设,整体发展和提升堪称显著,体系基本成型,并基本覆盖了二代改进型和三代压水堆核电技术的应用需求。然而,体系本身的短板仍然明显,包括: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对多种堆型技术(包括不同堆型或不同代际技术)的包容能力不足;体系成熟性、权威性和先进性不足,标准采用率不高;引进标准与应用环境相容性不足(如法律法规、工业基础、工业标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和监管认证制度、技术壁垒规避等);基础性研究及其所需资金的制度化支持缺乏,体系自主化能力不足。这些不足的机理致因主要是,行业不同利益诉求之间或共性需求与个性需求之间的冲突,和体系自主化与成熟性要求之间的冲突。由于两大冲突引出问题长期存在并积累交织,情况更错综复杂、盘根错节,乃至难以区分现象本质、辨识因果逻辑等,使得体系发展不畅的局面愈加错综复杂,从而可能对核电“走出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若不通过短期内高密度的投入开展专题研究,这些问题将难以得到有效梳理和实质性解决,则长期困扰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发展的瓶颈就难以突破,就无法切实地为核电“走出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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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研究现状

国家重大专项科研课题“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正是着眼于这些问题的根本性解决,致力于突破困扰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瓶颈,研究支撑我国核电长远发展并可支撑核电“走出去”的自主化核电标准体系及其建设方法。课题立足于我国核电长远发展和“走出去”需求,针对需突破的标准体系发展瓶颈,通过顶层策划、思路构建、方法配套、有序组织和分层管控,组织业界30多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骨干单位联合参研(包括标准化研究机构、三大核电集团、制造业、建设单位等),如期完成了为期四年的第一阶段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该成果既是对能源局关于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也是核电全行业基于支撑当前核电发展和“走出去”需求所达成共识的突出体现。

课题通过对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发展历史进行充分回溯,对体系现状展开深度调研分析,得以系统性地呈现了体系发展不畅的表现特征及其主导机理,从而客观系统地揭示了体系发展的瓶颈,并以突破这些瓶颈为目标基线,以“什么样的体系才是适合我国的核电标准体系”、“如何才能建成这样的体系并可持续发展”为问题导向,开展了深入研究。继而探索并构建了以兼顾核电建设和“走出去”需求为导向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方法论,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当前和未来的建设需求,形成了基于分层理念实现多样化堆型技术包容的核电标准体系整体框架,以及对应的结构化标准清单,完成了送审稿深度的重要标准文本及所有标准的编制大纲,建立了一套大型软课题研究管理制度和实施规则,培养、锻炼、凝聚了一支专业、历练、稳定、高效的核电标准化人才队伍(1000余人),极大提升了核电行业标准化力量,为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和支撑核电“走出去”提供了与现有基础相融合的全套的解决方案。

课题研究成果亦给出了上述冲突的解决之道。首先,行业竞争单位或堆型技术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冲突解决的关键,在于固化共性需求和疏导个性需求。课题研究提出采用体系分层结构来统一利益诉求和实现对多种堆型技术的包容。即,核电标准体系纵向按三层结构布局,自上而下第一层为总体性和基础性标准,是核电建设营运的顶层要求和通用基础性标准(如总则、准则、物项分级、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及核应急等),其与法律/条例、部委规章的联系和接口形式,关系到核电相关顶层要求在标准体系中的落实。第二层是核电设计、制造、建造、运行、退役等各阶段活动的技术标准(包括相关工业标准),其秉承第一层总体和基础要求,指导核电建设营运具体活动开展。第三层系为明确第二层标准所涉技术关键或难点的实施方法、程序和指标规定等要求,而形成的用以指导技术操作细节的技术规范、技术条件或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如此,第一、二层标准为跨堆型技术的普适性标准,可以由全行业共同维护,第三层则一般具有堆型针对性,因此体系在结构第三层为各堆型留有对应的标准空间,由特定堆型技术的用户单位共同维护。其次,体系成熟性/权威性与自主化之间的冲突的解决关键,在于理清它们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标准体系的权威性有赖于其成熟性和被采用的广泛性。多年以来,我国广泛采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成熟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以实现标准的成熟性和权威性,却忽略了标准与产业环境的相容性和标准维护的自主化。核电标准是从业人员对核电建设活动的认识,来源于相关实践的总结。当这种认识以标准的形式指导相关活动,无形中就会受到检验,并得到反馈完善。标准体系应用越多越广泛就越成熟,成熟的体系反过来又越容易被广泛采用,标准体系成熟性提升的过程本身恰恰是其权威性建立的过程。而体系的权威性和成熟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则取决于体系的自主化水平。体系的成熟性可通过参考成熟体系或采用成熟的素材进行体系建设来实现,当这些成熟的基础来源于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那么成熟体系本身实现了自主化,可持续性自然会实现。否则,在引进成熟素材的同时,就要开展相应的配套基础研究,以揭开其中隐含的黑盒子,实现对技术关键的完全掌控和标准维护的自主权。所以,妥善解决标准体系建设中“权威性建立与自主化目标”的矛盾,必须立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将体系需求分析成果与潜在的国际公认成熟权威的参考体系进行比对,以鉴别出共性需求和我国的个性需求。由于我国核电发展多年立足于国际行业的成果基础,因此共性需求占据核电标准体系范围的绝大部分。对于共性需求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应直接采纳参考体系的标准布局,以便于直接传承成熟性和权威性。而对具体标准的编制,则应采用转换的方法,实现其与我国工业环境和监管体系的相容性。同时,应开展必要的配套研究,以确保揭开内含的技术“黑盒子”,破除技术壁垒,牢牢把握住标准维护的自主权。而我国特有的个性需求部分的体系标准布局应立足于应用的便利性,其编制应建立在对成熟素材的引用和配套研究成果之上。

同时,课题第一阶段研究成果亦清晰地表明,支撑我国核电长期发展和“走出去”的核电标准体系,应具有如下属性:1)系统性和协调性。系统性是指体系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完整配套并统一自洽;协调性是指体系与政策法规等上层文件一致和相容。2)统一性和包容性。核电标准体系作为国家核电技术能力的顶层表征,是我国唯一的核电标准体系,并在行业中具有普遍适用性。3)成熟性和权威性。成熟性是标准体系发挥其规范性和指导性作用的基础条件,权威性是上述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结果和保障。4)适用性和适应性。这主要是指体系及其构成标准应适用我国核电建设活动、适应我国工业体系和监管体系的要求。5)自主化和可持续性。不受制于人的动态维护是标准体系保持生命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通过体系标准的自主化维护和对接我国工业体系并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的体系维护制度设计来实现的。

支撑“走出去”分析

从技术角度出发,核电产品“走出去”的基本条件包括:成熟产品,即构成产品特征的主要技术及其要素成熟、稳定(标准化);独立产权,即型号整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独立出口权,并且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关键工具自主化、验证能力自主化、燃料产品自主化(无知识产权限制);产业能力,即具有完整成熟的供应链体系,或成熟的全球供应链整合能力;标准体系,即产品所赖的技术标准体系得到国际业界承认和接受,或至少得到特定进口国认同,并具有执照申请和产业本地化适应能力。这其中,标准体系对于“走出去”的价值意义在于,其是衡量产品技术水平的价值尺度,是评判产品适用性和适应性的依据,是评估产品安全政策符合性的重要基准,也是预估产品技术本地化潜力的立足基础。

支持核电“走出去”的标准体系,必须既能支持核电产品的形成,又能为出口对象国甚至国际业界所认同,即具有广泛适用性、成熟性和权威性。因此,体系的建设应首先具有导向明确的顶层设计,能够达成体系的统一自洽和上层法规原则在体系纵向贯通;其次应完整配套,包括覆盖核电全生命周期,标准颗粒度及其布局应合理协调平衡,通用性与针对性之间应统筹互补;再次是成熟性和权威性,即体系建设应基于良好的实践和行业共识,这包括参考或采用国际业界认同的成熟标准和权威文献等;第四是应具有普遍适用性,这需要体系在达成国际化的同时能够保持自主化。而从我国当前核电标准体系的实际状况来看,对于上述条件的满足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折扣,其中相对较弱的是体系自主化能力。从实操而言,通过有效汲取或引进权威的成熟标准,在短期内是完全可以规避体系自主化能力不足对“走出去”的阻碍。但作为核电强国引领发展的必要条件,体系自主化是标准体系跟随技术实践而发展的内在原动力,而长远的国际市场扩张更离不开自主化成熟体系的保驾护航。 “中国核电标准体系研究”的成果表明,为在短期内实现对 “走出去”的有效支持,标准体系建设应遵循如下策略:(1)体系顶层设计遵循国际权威机构(如IAEA)发布的原则体系;(2)对于国际业界共性的标准应用需求,可以参考或采用具有广泛认同度的成熟标准体系,以赋予体系成熟性和权威性,实现国际化,优化体系自主化基础;(3)对于我国特有需求,则应参考权威文献和运用良好的实践成果,以赋予自主产业化以成熟性基础;(4)对于工业标准支撑需求,应采用为业界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如ISO、IEC等),并基于国标体系的等效性达成国际化与本地化的兼容。

我国当前核电“走出去”的重点型号是CAP1400和“华龙一号”,两者的设计均基于核电相关的国标和能标(我国核电行业标准),并根据具体需要补充堆型技术所对应的美国标准或法国标准,达成标准支撑的完备性。其所采用的我国核电行业标准,基本来源于IEC、ISO等国际标准,或具有行业认可度的美国标准或法国核电标准。以CAP1400为例,其采标原则是严格遵循国内法律法规,满足国内现行有效的适用标准规范,参考并补充采用国际最新有效的适用规范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和地区标准)。这包括:(1)遵照执行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主要为核安全法规);(2)参照执行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或与国务院其它部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核安全导则;(3)遵照执行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和《“十二˙五”期间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4)遵照执行我国已颁布的现行有效并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5)根据其适用性参照执行我国非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6)国际标准作为支撑性工业标准的补充;(7)参照执行适用的美国法规、导则、规范、标准和政策性文件,作为对体系完整性、适用性、成熟性、权威性的补充。由于,上层的法规和导则等文件,基本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准则和文件,包括国标和能标在内的核电行业标准又大部分采用了国外权威的成熟标准,不足部分则直接参考业界认同的国外成熟标准,因此支撑CAP1400核电技术的标准群具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和较普遍的适用性,其对CAP1400“走出去”的支撑能力,没有颠覆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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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当前核电行业标准体系在统一性、系统性、成熟性、自主化能力等方面仍待提高,但目前的建设状态已能够基本实现对现有二代改进型和三代压水堆技术的覆盖,其中近几年制定了大量通用性标准均采用或参考国际业界认同的成熟标准,其余支撑相关堆型技术的标准主要参考了技术来源国对应成熟标准。在应用“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课题成果进行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上述支撑具体堆型技术的标准将归为第三层的各个堆型技术标准门类中。也就是说,第一、二层的通用性标准加上第三层的具体堆型标准,即构成了针对某具体型号技术的核电建设的全套标准。如果这些标准能够为出口对象国所接受,则可打包直接支持该型号核电的“走出去”。

结语

核电标准体系在核电工业体系中处于顶层位置,其发挥着贯穿核电产业上下游的作用,是保证稳定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核电安全性和经济性,增强该国家核电技术国际竞争力的基本保障。我国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应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体系本质要求,从实际出发研究鉴别客观需求,科学识别矛盾,予以区别对待,通过统一个性和共性、权威性和自主化的需求,借鉴成熟体系,稳步前行,持续渐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道路。

核电标准体系体现了一个国家核电产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及其发展能力,只有建立在行业共识基础上的标准体系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同时,持续充分地汲取良好的实践成果(尤其是国外成熟体系)是赋予标准体系成熟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必须清楚地看到,核电产品所采用的标准体系是其国际市场定位之基础,其广泛适用性、成熟性和权威性是达成核电产品“走出去”的重要保障。CAP1400型号研发基于我国当前法规标准体系,并以技术原创国标准体系为参考或补充,两者的互补组合达成了支撑产品及其“走出去”所需要的“广泛适用性、成熟性和权威性”等体系特质要求。而立足长远,核电标准体系的国际化和自主化是促进核电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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