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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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2025-05-21 16:29 来源:国家能源局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详情如下: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核电发展中心: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28日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保障核电工程质量,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

第三条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二)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

(三)批准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四)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批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

(六)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工作如下:

(一)组织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二)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测算价格调整系数;

(四)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

(五)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

(二)定期收集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三)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

第八条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准备。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组,拟定工作大纲,明确编制原则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定额总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四)技术审查。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五)批准发布。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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