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离不开信息。能源监管涉及对象多,跨行业,内容丰富,监管对象的信息海量、复杂、动态且不断日积月累,爆炸式增长,使得传统监管模式下对信息的快速收集、提取、分析和实施有效监管变得十分困难,监管任务日趋繁重,监管效能逐渐降低。从实践看,传统监管方式面临以下几方面矛盾:一是传统刚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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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基于大数据运用的能源监管研究与实践

2016-05-30 10:50 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作者: 赵忠平

监管离不开信息。能源监管涉及对象多,跨行业,内容丰富,监管对象的信息海量、复杂、动态且不断日积月累,爆炸式增长,使得传统监管模式下对信息的快速收集、提取、分析和实施有效监管变得十分困难,监管任务日趋繁重,监管效能逐渐降低。从实践看,传统监管方式面临以下几方面矛盾:一是传统刚性监管方式与监管对象建立新型管理关系的和谐监管理念的矛盾。二是传统单一性监管方式与效能建设要求整合资源的矛盾。三是传统监管手段与经济发展带来监管任务日趋繁重的矛盾。四是传统的运动式、突击性监管方式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矛盾。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转变监管方式,推进监管数字化、信息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新一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能源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积极推进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新机制,确保放权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转变能源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促进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监管的有效性,实现从定性监管向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监管的转变,利用大数据量化监管标准和评价方法,2008年7月,原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现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即“南方能源监管局”)与北京开达电力经济研究所、湖南理工大学共同合作,开展了《电力监管指标体系与评价研究》课题研究。在此过程中,借鉴和参考了香港政府、中国银监会的相关监管工作思路和成熟做法,参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进行了多次实际调研,召开了多次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前后经过六次系统的修改和完善,于2012年10月,研究完成我国首个电力监管指标体系—“南方区域电力监管综合指标评价系统”的课题,并投入实际运用。该课题于2015年获得国家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通过近六年的研究,实践与探索,“南方区域电力监管综合指标评价系统”已取得了初步显著的成效。

2015年,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由南方能源监管局在该课题成果基础上,牵头制订编制《电力监管指标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15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之一)。

电力监管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基本情况

为提高电力监管的系统性、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南方能源监管局在总结电力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电力监管法规,制定了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依法依规,立足实际。全面覆盖各类监管对象,囊括电力发、输、配、供以及承装(修、试)各个环节,涵盖了电力监管的主要业务,较为全面地综合评价和直观反映了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并突出重点,对重要事项系统地提炼出综合指标。指标设置将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对所有指标都进行量化处理,非定量指标采用行业排序法或数据比较法,给出评分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及适用性。

一、体系结构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更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南方能源监管局按照监管指标化,指标模块化,信息电子化的思路,提高对监管对象大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

“指标体系”以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通过对监管任务和职责的分析,针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和调度机构等不同监管对象,提出了四类监管指标,并结合电力监管工作重点制定了安全和应急、准入和手法、市场与公平、服务和质量、环境和能效、风险防控和发展、成本和效率七个二级指标,将电力监管工作具体化、指标化、系统化和标准化,制度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方式,让电力监管工作机构、电力企业、政府相关机构等相关利益主体明确电力监管应该“监管什么”和“监管程度”,“监管措施”以及“监管效果”,植根于目前电力监管工作现状,提高电力监管机构工作能力和监管有效性。

“指标体系”整体分为发电监管指标系统(设置6类,13个指标)、电网监管指标系统(设置7类,17个指标)、调度监管指标系统(设置3类,5个指标)、承装(修、试)监管指标系统(设置2类,7个指标)四个部分,分别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含地方供电企业)、调度机构、承装(修、试)企业的监管评价。

二、评分规则

“指标体系”对每个指标给出了定义及数学模型、触发值和目标值、评分办法及评分模型,对电力企业生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引导企业提高生产运行和经营服务水平,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同时,支持电力监管决策,提高监管水平。

三、评价方法

首先,可采用全面评价或抽样评价方法确定评价对象。其次,根据评价对象的类型选择对应的指标,确定评价周期,收集评价信息。对评价结果的处理,评价者可通过多维度分析方法确定监管重点领域和监管重点对象。主要方法包括:通过指标失分率(失分率是在考虑各级指标的前提下,通过计算得出各级指标失分对总分失分的影响程度,包括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及指标触发率(达到触发值企业数与占该类企业总数的比值)确定重点监管领域;通过评价对象得分排名情况

(包括总分和单项指标得分排名)、指标触发次数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参考企业评价总分偏离度分析不同类型评价对象在同行业的差距(偏离度是反映单个(类)指标得分或企业总得分相对平均得分的离散程度,数值越大则反映企业在相应领域经营水平差距越大);在多次评价基础上,分析一定时段内监管重点领域和监管重点对象的变化情况,预测下一周期监管重点。

电力监管综合指标评价体系运用于监管实践情况

2010年“指标体系”课题完成后,南方能源监管局突出“问题监管”、“专项监管”,积极探索实践,强化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用评价结果指导监管,通过监管实践来检验和完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确定重点监管目标对象,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扎实开展系统性深度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截至目前,南方能源监管局先后组织开展了4次试评价、2次正式评价。2013年度评价企业355家;2014年共1305家电力企业和调度机构参评,收集数据1.6万余个。涵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统调发电企业、跨省输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地(市)及县级供电企业和省级调度机构,评价规模实现了三省(区)全覆盖,评价效果逐步体现。为了提高“指标体系”实际运用的有效性,分别从未填报数据的企业、排名异常的企业和排名后5位的企业中各选取1~2家企业(每省3~4家),结合国家能源局及我局专项监管,确定为驻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进行跟踪和重点监管。

从评价结果的运用看,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指标评价工作初见成效:

一、指标评价能有效帮助监管机构全面掌握行业整体运行情况,客观反映行业及企业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利于明确日常监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监管对象,为问题导入式监管提供了指向,提高了监管的精准和精细化程度。

二、指标评价立足电力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安全、市场、财务、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评价,于法有依,于理有据,体现电力监管的系统性、权威性,增强了监管有效性、针对性。

三、“指标体系”的预警功能有助于及时发现电力行业存在的问题,对于达到触发值的指标,第一时间采取监管措施,或向政府、企业提出监管意见、建议,使监管更具时效性。

四、“指标体系”的量化及纵向对比功能有助于发现电力行业的动态变化规律,使监管更具前瞻性;指标的横向对比功能有助于企业发现不足,对标检查,形成内在的压力和动力,促进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五、指标评价将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效结合,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定量化、指标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六、通过企业的自评及数据填报,推动企业更全面、更主动、更透彻、更深刻地理解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增强企业遵章守法生产经营的内生动力。

不仅如此,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监管总监谭荣尧在2013年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指标评价情况通报座谈会上,对南方能源监管局的探索创新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电力监管指标评价工作是南方监管局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方面落实“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的有效探索,“指标体系”的研究和运用实现了“三个创新”:

一是监管理念的创新。“指标体系”的所有指标均有法律、法规依据,所有的评价工作均按照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执行,按照可量化的原则分析,践行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监管、公平公正”的监管理念。

二是监管方式的创新。当前监管机构人员少、资金紧、任务重,监管指标评价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通过信息报送、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全面、真实地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现状及问题,通过排序促进行业总体水平提升。

三是监管手段的创新。监管指标评价工作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指标评价信息系统,抓取现有系统数据,实现数据在线填报及校验,自动分析数据,生成评价结果,以应用为导向,大大提升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下一步工作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标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几次评价工作,也暴露出“指标体系”中个别指标设置不合理、评分方式不恰当、部分企业的数据真实性等问题。例如在对发电企业的合同电量完成情况进行监管时,分别从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两个方面设置了指标。第一次试评价时,发现两个指标值发生打架的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了解后,将该指标明确为发电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完成交易电量与合同约定交易电量的偏差率,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影响的电量不计入,且将发电企业实际交易电量与合同约定电量的偏差率的触发阀值进行了相应调整:小于等于2%的,得分为100;大于2%的,得0分。

二、“指标体系”还需要进一步适应改革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监管是个动态的过程,无论是监管的外部环境、整体形势还是具体监管对象的情况都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尤其是电改后售电侧放开后将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指标体系”对此作进一步调整或充实,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能源监管要求。

三、“指标体系”在推广和延伸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抓紧研究解决。一方面,全国不同区域间的电力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监管重点也有不同侧重,“指标体系”目前还只是在南方区域的三省(区)开展运用,地域范围仍然有限,要完全适应其他区域的监管实际还要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指标体系”目前还只是涉及电力领域,下一步如何延伸推广到煤炭、油气等非电能源领域,还有待深入研究。

电力监管指标体系是南方能源监管局建立科学监管手段探索的一个开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已将包括能源领域及能源价格等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列为重要任务之一,能源监管任重道远,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对能源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基于大数据运用于监管指标体系的深入研究必将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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