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11月5日在发布会上透露,截止10月底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就差1个省还未确定,近期也将完成。地方定价目录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55%。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重点在医疗、天然气、电力等领域推动价格改革。
本期政策洞悉带你来看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响应详情。
【发改委发布中央定价目录 省及省以上输配电价由国务院定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10月21日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与现行目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2001年第11号令)相比较,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左右。保留的20项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二是定价项目清单化。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此外,对目前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来视改革进程等因素适时放开或调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项目,在目录“脚注”中也逐项作了说明。三是修改目录名称。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将目录名称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不再沿用现行目录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修订目录的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基本原则,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还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建立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及时调整有关定价项目及其管理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使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把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附中央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
延伸阅读:
【解读】新版《中央定价目录》重磅出炉力促价改提速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阶梯电价等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合理监管,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 号)等文件执行。
4.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5.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学历学位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运行机构对商业机构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人口数据统计分析服务)收费,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相关执收机构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由中央编办批复明确其事业单位类别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6.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不作为服务价格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广西出台定价目录】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原有的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延伸阅读:
【解读】新版《中央定价目录》重磅出炉力促价改提速
【贵州省定价目录出台】
近日,从贵州发改委网站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省级以下的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省级以下电网的输配电价、销售电价都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云南省定价目录出台】
北极星配售电网从云南省发改委获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发布,以下为文件全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做好本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有关部门价格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本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六、各地、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物价局反映。
七、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定价目录(2003年版)》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本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本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2.本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有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本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照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4.本目录所称“州市”指地级以上州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滇中新区管委会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港口服务、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由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6.食盐、成品油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我省具体改革方案出台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延伸阅读:
【解读】新版《中央定价目录》重磅出炉力促价改提速
政策洞悉:推进电力直接交易 四省政策纵览
【盘点】全国已成立售电公司全目录(更新至250家)
【从缩影看电改】试点马不停蹄+200多家售电公司加紧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