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电力、石油等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了6大重大领域价格改革方向,加快推进能源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能源市场改革已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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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洞悉: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五省实施意见汇总

2016-11-16 09:06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2015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电力、石油等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了6大重大领域价格改革方向,加快推进能源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能源市场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刻。

政策推行至今,已有五省陆续发布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本期政策洞悉带你一览。

【河北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形成,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完善,灵敏及时的价格调控机制和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健全。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部放开,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一)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电网输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争取2016年我省纳入国家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合理制定电网输配价格。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缩小大工业电价与一般工商业电价价差,逐步实现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销售电价分类模式。实现农业生产到户电价同网同价。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二)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放开成品油价格。逐步放松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适时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加快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三)推进供水价格改革。合理确定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盈利的水平。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实行终端水价制度。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一提一补、全额返还”等节奖超罚水价管理模式,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将农业水价调整到补偿成本水平。科学制定南水北调供水价格,工程运行初期实行超额累减过渡水价政策。积极促进水资源税费改革,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的税费标准推进改革。

(四)推进供热价格改革。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逐步放开除居民以外的其他类供热价格。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凡集中供热的市、县(市、区)必须出台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放开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旅客票价,放开中央定价项目外的港口收费。通过建立统贷统还、非营利性养护管理收费和特许经营等制度,完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形成机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16年出台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调放结合,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限定并逐步取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加快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牵头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七)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在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实行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改革公办高等学校收费形成机制,高等学校学费由按学年收费逐步改为按学分收费,推动固定学制向弹性学制转变,2016年选取1—2所高等学校进行试点,逐步增加试点高等学校,条件成熟后在全省全面推行。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合理调整“211”工程高等学校、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与普通高等学校学费间的价差,适当拉开不同专业类别之间学费差距,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适时取消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收费政策。放开研究生教育阶段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规则,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八)推进旅游、养老、中介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有利于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激发旅游消费潜力的原则,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区分不同类型景区、游览服务特点,实行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九)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改革。根据财政增加投入的情况,对属于收费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收费,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行零收费。对向少数人群提供的政府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服务成本核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限制,凡是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管理。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单位名录公示制度。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

三、建立健全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体系

(一)建立完善促进结构调整的差别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和差别水价政策,将差别电价、水价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用水。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用电实行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完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对超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对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二)建立完善提高居民资源节约意识的阶梯价格政策体系。在居民生活方面,对满足基本需求的,实行较低价格,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对超出基本需求的,适当提高价格,通过价格政策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全面推行并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扩大居民阶梯电价和水价覆盖面,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制度。新增供气城市同时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建立完善全面反映环境损害成本、污染物处理成本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对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对超低排放机组给予电价补偿,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自2016年起,未达到新地标排放标准的不再享受环保电价政策。对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支持秸秆初加工发展。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分步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到2020年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2014年收费标准的5—10倍。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基本相当的水平。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探索开展用能权(用煤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四)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落实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支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鼓励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争取国家光热、储能等新型示范项目试点电价及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对风、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给予电价扶持政策。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对抽水蓄能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充换电服务费与油(气)价格联动机制。

(五)建立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对商贸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中的商场(超市、门店)、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大型商业超市、宾馆服务业采用电蓄热、电蓄冷设备,其设备低谷用电享受“双蓄”电价。落实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六)建立完善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建立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价格机制,破除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各种价格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种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对冀京、冀津合作办医、合作办学,区别不同性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对京津专家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和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京津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分校,经批准可执行本部学费标准。运用价格手段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建设,对涉及政府定价的PPP项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京津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库,完善京津冀价格调控监管合作机制。

四、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一)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或议价规则,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市场失灵。选择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银行、药品、电信、商业(包括网络)零售、旅游、餐饮、修理和美容美发等行业,逐步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方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要达到100%。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二)强化反价格垄断执法。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强对商业银行、汽车销售、知识产权、保险等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制度,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违法案件,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和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的价格监管。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和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注重采用公告、提醒、告诫和警示等方式,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机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四)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省统一联动、四级联网的价格举报系统,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实行价格失信惩戒制度,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引导诚实守信、合理定价。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一)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河北省定价目录》,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事项和具体适用范围,建立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二)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从直接制定具体价格,逐步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更多运用标杆价格和价格联动机制,增加价格弹性,使政府定价更加贴近市场。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定价格和收费文件一般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核定。严格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对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进行风险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全面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制度,对涉及重要民生和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价格政策按程序定期进行公开评估。

(三)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六、改进优化价格调控和服务

(一)完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机制。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价格应急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和储备等政策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丰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手段,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处理机制,实施分级预警响应制度,及时有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认真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启动机制,确保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落实和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通过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市场价格。落实好化肥、蔬菜和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三)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由监测点直接上报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敏感时期、重点时段实行应急价格监测。加强价格数据分析和运用,坚持月度和季度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四)强化价格公共服务。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检监察、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司法、纪检监察和政府行政工作提供公共服务。构建高效便捷的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机制,推进价格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纠纷调解和价格认定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探索“互联网+”价格服务新模式,借助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价格大数据平台。加快构建河北价格指数体系,对国内外影响大、市场份额高的重要商品和市场,分类编制价格指数,完善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整合发布载体,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价格形成中心,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升我省市场价格话语权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定期公布农产品调查成本与收益数据,引导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改革合力,加大推进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二)强化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基层价格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认定、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精心制定方案。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分类别、分领域制定细化改革的具体方案。要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具体方案可操作、有实效。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推进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中,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

(四)做好舆论引导。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准确、全面、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河南: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多年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价格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放开了绝大多数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价格环境。当前,我省正处于蓄势崛起、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可以更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大意义。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3.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趋于完善。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4.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分步实现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力争2017年110千伏电压等级交易规模达到50%以上,2020年交易范围扩大到35千伏电压等级。2017年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和准许利润,建立独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机制,激励电网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简化销售电价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分类模式,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妥善处理交叉补贴,保持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5.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好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鼓励直供用户与供气单位协商定价,择机全面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逐步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2017年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天然气管输价格。

6.推进供水价格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矿坑排水、雨水等水资源。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终端用户与工程供水单位协商定价。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分档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等机制,2025年以前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促进我省农业节约用水。

7.推进供热价格改革。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实行集中供热的市县要加快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用户与供热单位协商定价。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8.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完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客运价格体系,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政策。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对于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2017年前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2016年要放开城际铁路客票价格和地方铁路客货运价格。

9.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坚持调放结合、政策联动、多方参与,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逐步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医药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10.推进教育收费改革。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改革公办高校收费形成机制,适当拉开不同专业类别之间学费差距,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事项,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11.推进旅游、养老和中介服务等价格改革。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按照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原则,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全部放开。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12.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根据财政增加投入的情况,对属于收费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收费,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行零收费。对向少数人群提供的政府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服务成本核定。全面清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免征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完善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

三、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13.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进一步深化价格简政放权,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加快供给侧创新驱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农业生产流通。围绕实施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战略规划,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重点,深化涉农价格和收费形成机制改革。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规范农副产品流通收费秩序,强化“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执行和督查,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支持工业提质增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全面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逐步扩大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不断完善电价结构,减少企业用电费用支出。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用电时段,支持电动车、商场、宾馆蓄热蓄冷等设施利用夜间用电,鼓励机械加工、面粉加工等适合夜间生产的中小型企业合理用电,降低生产成本。继续落实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电价等政策,促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展。完善和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引导鼓励省内煤电联营,鼓励和支持省内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支持服务业发展。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和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落实对小微企业、养老和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14.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促进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不断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按照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投资者取得合理收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盈利水平和经营特点,完善价格调整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依据项目运行、成本变化和绩效评价情况,健全公共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与补贴、投资的协同机制,对通过调整价格经营收入仍不能达到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项目,要推进政府购买,确保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

15.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坚决落实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项目政策;取缔违反政策擅自设立、自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严肃查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以及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行为。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乱收费问题。

16.建立完善促进结构调整的差别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用电实行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完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体系

17.完善提高居民节约意识的阶梯价格政策体系。对满足居民基本需求的,实行较低价格,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对超出基本需求的,适当提高价格,通过价格政策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资源。继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和省直管县要全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其他县城及建制镇调整水价时同步建立居民阶梯水价。新增供气城镇同步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扩大居民阶梯电价、水价覆盖面。

18.建立完善反映环境损害成本和治污成本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对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对超低排放机组给予电价补偿,2016年10月底前,燃煤发电企业要全部实现超低排放。经环保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同的环保电价政策。对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支持秸秆初加工发展。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2016年底前,市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调整到位。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使用再生水。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完善相关价格体系,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探索开展用能权(用煤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保护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19.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认真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争取国家光伏、储能等新型示范项目试点电价及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对风、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给予电价扶持政策。

五、健全完善政府定价制度

20.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和《河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事项和具体适用范围,建立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21.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从直接制定具体价格,逐步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更多运用标杆价格和价格联动机制,增加价格弹性,使政府定价更加贴近市场。认真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制度,对涉及重要民生和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价格政策按程序定期进行公开评估。

22.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健全和完善成本监审体系,逐步制定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创新成本监审工作方式,形成上下联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格局,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成本监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经营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23.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依法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价格指南或议价规则,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探索制定相应的明码标价实施方法,扩大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促进诚信经营。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24.强化反价格垄断执法。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商业银行、汽车销售、知识产权、保险等重点行业、大型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制度,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违法案件,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2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的价格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助力“宽带中原”建设,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注重运用提醒告诫等形式,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26.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级统一调度指挥平台和全省统一联动、四级联网、公开透明的价格举报系统,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完善价格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建立健全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七、提升价格调控和服务水平

27.完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机制。完善价格应急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丰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手段,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处理机制,实施分级预警响应制度,及时有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所需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8.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探索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完善和落实生猪价格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市场价格。落实好化肥、蔬菜、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加强农产品成本、价格、供求信息发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增加农民收益,减轻市民“菜篮子”负担。

29.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由监测点直接上报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提升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敏感时期、重点时段实行应急价格监测。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探索“互联网+价格服务”新模式,借助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价格大数据平台。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完善成本调查网络,通过农产品成本和信息服务,引导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

30.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贯彻落实国家价格认定规定,提升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水平。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检监察、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司法、纪检监察和政府行政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积极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纠纷调解和价格认定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保障措施

31.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形成改革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督导,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32.强化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市县价格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价格系统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加强价格信息平台建设,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加大价格人才培训培养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培养专门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价格与反垄断研究机构。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工作,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认定、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33.精心制定方案。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分类别、分领域制定细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制定具体方案时,要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方案可操作、有实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推进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中,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要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

34.兜住民生底线。着力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改革机制,在推进居民阶梯式价格改革中,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对群众基本需求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避免改革成本由普通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承担,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着力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着力完善价格维权、财物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处等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5.做好舆论引导。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防范价格异动。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我省价格改革顺利进行。

【山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充分认识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推动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社会安定和发展环境优化的迫切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不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全面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山东省情,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着重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服务宏观调控,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各项价格改革任务取得重要成果,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和兜民生底线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多维全面、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形成。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尊重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三)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完善标杆电价体系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有序放开上网电价。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简化销售电价分类,减少各类电价交叉补贴,建立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电价分类结构体系,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四)推进天然气、成品油价格改革。建立更具弹性的天然气、成品油市场化价格机制。根据国家改革进程,择机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适时放开成品油价格。

(五)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反映水资源紧缺程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探索建立区域综合水价制度,科学核定多水源综合水价;理顺各种供水比价关系,鼓励充分利用外调水和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促进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发展。按照保障工程运行、满足还贷需要、不计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山东段、引黄济青胶东调水价格,形成合理水价体系。建立城市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市制水及管网输配水价格形成机制,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规范用水价格管理。

(六)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建立完善煤热、气热价格联动机制,理顺煤炭、天然气、热力价格关系。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进一步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七)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促进铁路、公路、水路形成合理比价关系,推动各种交通方式优势互补,合理配置。完善我省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简化运价结构;构建以列车运行速度和等级为基础、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旅客运输票价体系。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改革客运运价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逐步取消一级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推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逐步放开市场和价格。

(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专家之间的服务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付费模式,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九)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收费形成机制。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公办普通高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增强定价弹性,优化高校之间、专业之间学费结构,引导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完善校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学校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实施范围,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

(十)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的机制,明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养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实行促进医养结合的价格政策。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放开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从严核定价格,规范调价频率和幅度,切实体现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价格约束激励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十一)建立和完善差别化资源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价格、惩罚性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过剩产能退出。对电解铝、水泥等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对钢铁、铁合金、黄磷、电石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全面取消中小化肥电价优惠。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政策,强化社会节能意识。

(十二)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新能源补贴价格政策体系。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采取综合措施分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改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风力、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政策由分类实施向点面结合转变,对焚烧处置垃圾(污泥)和沼气发电企业、具有示范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精准补贴,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和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依据治污成本,提高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建立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对排放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分档降低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放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研究制定扬尘排污收费政策,适时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完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之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

完善放射性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等处理价格政策;改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垃圾处理用地、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补贴与政府补贴挂钩机制,促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

积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完善交易价格体系,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十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围绕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放开价格管理;确需政府管控价格的,探索建立定价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机制,采取多样化价格管理方式,并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市、县,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加快形成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加强与周边省份重要价格政策措施的对接协调,科学制定和实施外电入鲁等电价政策,促进我省区域经济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度融合。配合中韩自贸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机制,促进外经外贸优化升级。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秩序,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价格行为规则,重点对涉及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按照“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构建常态化、网格化价格监管体系,下移价格监管重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对政府已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并规范行使自主定价权。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强化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监督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多、企业负担重的突出问题。规范电信资费行为,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推动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提醒、告诫,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通报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十八)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健全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重点加强商业银行、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和领域的反价格垄断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共同监管”的价格社会监管体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建设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衔接融合,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管细管好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使政府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管理。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政府管理。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二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改革定价方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使政府定价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改进完善政策,增强政府定价科学性。

(二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逐步建立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六、推进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建设,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健全价格调控手段,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更好地稳物价、惠民生、促发展。

(二十三)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加强储备调节,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健全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分级响应的应急机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十四)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改进政府调控方式,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确保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建立粮食、蔬菜、生猪、奶业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运用财政资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合理收益,促进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二十五)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定期成本调查数据系统,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网点布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价格数据的搜集、整理、传输、分析和运用,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十六)加快构建山东价格指数体系。制定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打造山东价格话语权。到202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山东价格指数体系,推动我省价格形成中心建设,提升重要商品和市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构建惠民价格政策体系,提升价格公共服务质量

坚持底线思维和民生至上理念,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机制,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十七)兜住民生价格底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科学编制和发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加强资金保障,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规定的临界点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完善配套措施,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二十八)完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进一步构建上下联动、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建立完善价格举报受理督办、应急反应协调、举报线索查处、多方联动处置等制度。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增强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加大价格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发布、价格公示等制度,拓宽渠道,加强互动,切实保障群众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数据库,探索建立“互联网+”价格服务模式,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服务。完善价格认定服务机制,健全和落实涉案、涉纪、涉税财物等价格认定制度,加强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等领域的价格认定工作,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抓好组织落实

加强组织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改革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攻坚战。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分类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强化改革创新精神,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努力取得价格改革新突破。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的配套衔接,保障价格改革稳步顺利推进。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工作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三十一)强化依法治价。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结合国家修订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山东省价格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强化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十二)推进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夯实价格工作基础。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价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十三)积极引导舆论。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并提前介入、主动宣传、及时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深入解读价格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凝聚改革共识,讲好“价格故事”,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出台】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健全降成本价格机制

(三)推进电价改革。实施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单独核定电网输配电价,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简化销售电价分类,完善电价结构,逐步形成按电压等级和用电负荷特性计量的销售电价体系。严格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继续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价格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和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

(四)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天然气管网输配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进程,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完善上游天然气资源竞争性入网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进一步扩大全省天然气利用规模。

(五)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全面及时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取消、暂停、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深化中介服务市场改革,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报告制度,强化收费公示监督,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六)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规范电信资费行为,简化资费结构,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网上公示工作。清理宽带网络等通信设施建设环节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落实三网融合价格政策。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收费监管,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公平竞争,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七)完善淘汰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的价格政策。加快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用电、用水、用能、用地、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机制,加大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强化价格激励与约束,加快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关停并转退。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推行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办法。2016年年底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综合考虑我省环境容量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制定“十三五”时期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完善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八)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合理确定分档标准和价格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抑制过度消费。新开通管道燃气的城市,要同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九)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下放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权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方式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继续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到2020年,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十)完善交通运输价格机制。逐步放开地方铁路、道路班车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完善出租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建立运价与运输成本费用联动等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出租车经营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化取向推进出租车客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十一)推进教育、养老等公益性服务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高中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到2020年,放开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收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免收费用;对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十二)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完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降低不合理门票价格,逐步放开可以形成区域竞争的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等价格。健全景区价格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景区价格秩序,提高景区价格透明度。

(十三)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服务价格,并依据项目运行情况、社会可承受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价格调整机制,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灵活性;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十四)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我省实施的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原则上每两年对定价目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修订完善定价目录。

(十五)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规范成本调查监审、集体审议、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程序,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创新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分类制定政府定价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定价机制,完善政府定价方式。强化政府定价政策跟踪评估,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政策措施。

(十六)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纳入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建立科学规范的成本监审制度,2017年年底前,基本健全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完善成本监审工作规则,推行异地交叉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等工作方式,加强对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成本监管。积极稳妥开展企业价格成本和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工作。到2020年,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十七)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坚持放管结合和问题导向,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和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倡导明码实价,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2016年年底前,制定瓶装液化气、餐饮等行业的明码标价制度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办法;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分行业价格行为规范。

(十八)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创新价格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完善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机制,加强民生领域价格和资源环境价格监管,着力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秩序问题。健全反应灵敏、应对及时、处置稳妥、保障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应急工作机制。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建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健全价格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十九)强化反垄断执法。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加强对电信、医药、汽车销售等领域竞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建立对重点行业、重要企业的反垄断辅导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依据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预防和纠正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二十)健全价格社会监督体系。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行业协会为主要依托,进一步健全市、县、乡、村四级价格社会监督服务组织,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服务组织工作制度。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二十一)加强价格服务。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完善价格行政调解制度,健全价格矛盾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依法化解价格矛盾。加强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健全价格认定规则,提高价格认定服务水平。

六、完善价格监测调控机制

(二十二)完善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健全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推进市场价格指数体系建设,及时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针对市场突出的价格问题,强化专题调研分析。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等情况,建立价格专家咨询库,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价格分析研判水平,及时预警市场价格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二十三)完善价格调控机制。落实政府价格调控职能,加强价格与财政、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维护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使价格总水平运行处于合理区间。

(二十四)完善农产品价格政策体系。加强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分析,坚持市场化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总结推广生猪、芦笋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经验,拓展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推进全省菜篮子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工作,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机制,推进储备粮公开竞价交易,有效发挥储备粮吞吐对粮食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

七、强化改革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价格机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对影响重大、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可先行开展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十六)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敢啃“硬骨头”精神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抓好价格机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细化工作方案,稳步有序推进,及时总结评估,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价格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七)提升工作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价格监管工作体系,选好配强价格部门领导班子,落实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牵头责任。按规定用好物价所专项编制,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干部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能力。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装备保障,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八)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价格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引导舆论,传递有利于推进价格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云南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发布】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最大程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定价机制;最大力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健全价格监管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政府定价机制,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在价格形成机制、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领域或地区先试先行,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价格改革要与财政投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强化跟踪评估,确保平稳有序。

坚持民生导向、兜住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注重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时,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民生安定。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定价机制、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更为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和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二、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深化电力、医疗服务、教育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结合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

(四)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竞争性环节电价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按照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促进市场主体多形式、多元化竞争,有效降低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保持我省水电低价竞争优势。2016年,合理核定云南电网、保山和文山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6—2018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为电力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从2016年起,云南电网大工业用户(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通过同步开展优化用电服务、提高用电负荷率等方式,降低基本电费支出,力争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使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3元以上,其中22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6元。2017年,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上网及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并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将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迪庆、文山、保山、德宏、怒江、丽江、临沧等7个州(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定价权授权当地政府,探索建立区域性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当地水电资源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

(五)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治疗、康复、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有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由市场形成。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15%的药品加成;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审查制度,凡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标准的,可直接挂网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确保低价药品市场供应。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落实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药品分类采购的价格机制与政策,强化医保与招标政策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着力降低癌症、心脑血管、肝炎等大病慢性病药品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适时启动价格调查,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六)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支持公办高校转型发展,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激发学校和社会的办学活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应用型人才。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机构自主定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七)推进旅游景区价格改革。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旅游景区门票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年,调价幅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持景区门票价格相对稳定。旅游景区不得随意设卡收费,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窗口和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将门票价格、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优惠措施、投诉举报电话等向游客进行公示,严禁收取标价以外的费用。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公益性城市公园的投入,并向公众免费开放,少数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从2016年起,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旅游景区A级名单和服务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公布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加强旅游行业监管,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指导、自律作用,严禁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区域性和行政性垄断等行为,坚决整治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游客,以及旅游市场中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维护云南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八)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从2016年起,放开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服务收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方铁路建设;落实国家深化铁路价格改革有关要求,放开铁路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管理,2017年,试点放开省际班线和具备竞争条件的省内班线客运价格,放开汽车客运站、港口的竞争性服务价格。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管理体制,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具备竞争条件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九)推进节能环保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继续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价格政策,加大对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管力度;根据电力供需形势,不断完善风电、太阳能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对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淘汰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城镇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行排污收费优惠政策;到2020年,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2016年年底前,州(市)政府所在地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湖泊等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着力健全政府定价机制

(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严格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定价目录;定期评估价格机制改革成效、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项目和具体适用范围,2016年年底前,公布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省级授权州(市)、县(市、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可按照程序报批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将成本调查监审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保证定价程序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探索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建立重大价格决策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对重大价格政策的实施情况、效果及问题进行评估。

(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制定完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办法,规范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和核算方法。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严格开展定期成本监审、跟踪调查、事后评估,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与约束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时,逐步推行经营者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同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成本调查监审数据库。

四、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十三)加快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门槛和其他附加条件。加快有关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对实行资质管理的服务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指定服务机构,也不得限制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市场准入中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

(十四)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防止不当干预。探索建立行业竞争程度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对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要完善价格监管制度,制定相应议价规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公平交易,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对竞争充分的领域,要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严禁限制竞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通操纵市场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规范首次定价、调价的行为,完善监管办法,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探索行业明码标价规则,完善餐饮、酒店、停车、物业服务、景区门票等明码标价制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十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有效预防、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建立价格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基层价格执法机构的属地责任,到2017年,基本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对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的行为监管;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对其价格行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完善市场巡查制度,重点规范涉及民生领域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的价格监管。完善价格监管职能,加强事前监管,健全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服务,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十六)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垄断行为多发易发领域,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实施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积极探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导,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反垄断工作机制。

(十七)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完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提高价格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能力。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逐步建立街道、社区、乡镇、村等社会价格监督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舆论监督。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到2017年,初步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实行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配合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的经营者,记入价格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强化责任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精神打好攻坚战,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出台的风险评估,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放得下,接得住;交得出,管得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价格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权限,切实履行定价职责;州(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负责,承接好省级授权定价项目,统筹好本地区价格改革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价格机制改革顺利推进。省政府将不定期对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的州(市)和部门,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

(十九)健全价格法制。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加快修订《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及时清理和废止不利于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行业管理规定。加快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以及价格听证、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二十)强化能力建设。加强价格系统特别是基层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服务、价格认定工作水平。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推进在线实时监管服务。建立专家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行业组织建立价格研究中心,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价格监管体系,整合反垄断执法主体和力量,集中执法权,打造学法、懂法又熟知信息化技术手段的价格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健全重大价格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价格改革政策的研究、制定、出台、实施等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讲好“价格改革故事”,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深化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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