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能源网获悉,上海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定价目录涉及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等。其中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各燃气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详情如下: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定价目录
说 明
《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



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巡游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5.对于基本医疗服务等定价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政府制定价格以及加强价格政策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6.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7.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后放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