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落实)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全面排查,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梳理限制类和淘汰工艺装备现状,禁止新建并逐步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明确时序任务要求,推进淘汰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退出。
参照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完善再生铜铝原料等产品进口政策,扩大再生资源进口。...参照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完善再生铜铝原料等产品进口政策,扩大再生资源进口。七、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
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于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涉气产能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梳理相关企业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名单,制定改造、淘汰计划,按期完成改造、淘汰任务。
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于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涉气产能
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
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做好钢铁、水泥等行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生产许可准入监管,公开企业获证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减少独立焦化企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
(二)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贯彻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强重点行业产能状况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实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和关停退出落后产能。
(二)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贯彻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强重点行业产能状况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实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和关停退出落后产能。
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推进全市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尽快淘汰。(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
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方面,《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均覆盖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产业,具体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产业发展绿色化依据《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树立“亩产论英雄”“单耗比贡献”理念,实施产业绿色发展规划和绿色招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逐步淘汰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应当根据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在锅炉、工业炉窑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开展排查治理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产业结构调整1200项。建设一批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和“零碳”示范单位,形成10条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供应链,推进2000万平方米“智造空间”建设。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产业结构调整1200项。建设一批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和“零碳”示范单位,形成10条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供应链,推进2000万平方米“智造空间”建设。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产业发展绿色化依据《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树立“亩产论英雄”“单耗比贡献”理念,实施产业绿色发展规划和绿色招商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产业结构调整1200项。建设一批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和“零碳”示范单位,形成10条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供应链,推进2000万平方米“智造空间”建设。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一)按照现行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退出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产能;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全
从绿色经济市场主体看北京市a股上市的企业有473家,按照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其中,绿色公司58家,占比超过12%。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申报装备需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要求。